[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433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0]10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1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433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0]10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1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20]108号.doc
大足府办发〔2020〕108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录
重庆市大足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确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1.3.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相关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3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事件发生地镇街和单位是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3.4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救险先救人的原则,科学决策、指挥,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大足辖区(行政区)区内发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行政区外发生的可能影响行政区内水环境安全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应急、水上交通、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等工作范畴中,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双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处置。
1.5 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1 组织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和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供水企业为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区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办”)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先期处置工作;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决定预案的终止。
2.3 区应急指挥办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物资储备;编制、修订本预案;组织培训演练;组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结束、后期评估、总结报告提出建议。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授权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和通报。
区网信办:向区政府及时上报有关舆情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油气、通信等单位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畅;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处置打砸抢烧等突发案件。
区民政局:开展伤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对、调查;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邀请事故应急处置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市政设施、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指导事故责任方按照评估报告的要求开展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垃圾填埋、市政管网、公厕及粪便处理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人员或牵头督促相关单位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
区交通局:负责处置交通(包括水上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牵头组织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保障应急物资车辆;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次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对事件影响范围内水资源和应急供水提出调度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实施。收集事发流域流速、流量等水文数据。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引发次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置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质异常信息,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区应急局: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救灾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等引发次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负责查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期间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区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饮用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周边水体。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迅速上报;做好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
渝大水务公司、泽足水务公司: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在饮用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按职责进行调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并及时提供事发地域资料和有关监管检查资料。
3.1.1 信息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区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以及荣昌区、铜梁区、潼南区、永川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报告。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相关镇街和区生态环境局(电话:43722169,43724516)报告。区生态环境局与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核准信息真实性,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或者已经水环境安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确认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区委、区政府要及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3.2.1 预警分级。根据大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情况,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可能迁移至水源保护区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研判认为对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指挥办研判认为对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启动条件。
3.2.2.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指令或者临近区县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保护区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未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可能造成污染,但不影响取水的;
在大足区内,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水域;
在大足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4)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3.2.2.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指令或者水源保护区临近区县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保护区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大足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会对水质造成影响的;
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通过监测发现,大足区城区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指标异常;
(6)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3.2.3 预警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大足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3.2.4 预警行动。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启动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做停止取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核实污染来源、种类、范围,划定危险区域;信息上报和通报;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若污染物可能向下游行政区扩散的,及时向下游区县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2.6 预警解除。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大足区饮用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1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事故处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程度、敏感时段、发展趋势和事件损失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牵头处置一般事件。对于初判结果为一般(Ⅳ级)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事发地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上报处置情况。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实施先期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配合区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4.2.2 区政府牵头处置较大事件。对于初判结果为较大(III级)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区政府启动较大(III级)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处置情况。
区政府实施先期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重大(II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处置工作。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发布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4.4.1 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4.4.2 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经核实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综合协调组应向未进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通报。若已经或可能影响向下游区域水源地的,经大足区人民政府同意,应立即向下游永川、荣昌、铜梁区人民政府以及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市政设施故障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交通、规资、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局通报。
4.5.1 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4.5.1.1 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4.5.1.2 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4.5.1.3 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5.2 应急终止程序。
4.5.2.1 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4.5.2.2 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1 后期防控。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
5.2 事件调查。一般或较大事件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大足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3 损害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督促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若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不明确,应由属事镇街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5.4 善后处置。由属事镇街、园区管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责任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并依法赔偿。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建立AB角制度。
6.2 应急队伍保障。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采用教学或演练作为应急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或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能力。
6.3 应急资源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组应对应急资源进行检查和维护,规范存放应急资源。
6.4 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将环境应急处置预算、应急物资储备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7.1 环境安全宣传。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有关部门要利用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 演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包含饮用水源地因素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8.1 预案制订与解释。本预案由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2 预案实施。本预案经区政府同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6〕74号)同时作废。
8.3 预案更新。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处置实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 ||||
指挥长 | ||||
杨烈 |
区政府副区长 |
43768676 |
|
|
副指挥长 | ||||
尹光建 |
区应急局局长 |
43722939 |
|
|
袁烽 |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
43796999 |
|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
1 |
区政府新闻办 |
|
|
|
2 |
区网信办 |
|
|
|
3 |
区发展改革委 |
43722084 |
|
|
4 |
区经济信息委 |
43762494(白天) 43762738(晚上) |
|
|
5 |
区公安局 |
43722247 |
|
|
6 |
区民政局 |
43722882 |
|
|
7 |
区财政局 |
43722083 |
|
|
8 |
区生态环境局 |
43724516 |
|
|
9 |
区城市管理局 |
43787880 |
|
|
10 |
区交通局 |
43720975 |
|
|
11 |
区水利局 |
43722868 |
|
|
12 |
区农业农村委 |
43722062 |
|
|
13 |
区卫生健康委 |
43722182 |
|
|
14 |
区应急局 |
43761995 |
|
|
15 |
区林业局 |
43722238 |
|
|
16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43769789 |
|
|
17 |
区市场监管局 |
43780078 |
|
|
18 |
区气象局 |
43722159 |
|
|
19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
指挥部办公室 | ||||
办公室主任 | ||||
秦焰 |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
43763770 |
18996296656 |
|
办公室副主任 | ||||
陈学 |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
43766225 |
13983698977 |
|
办公室成员 | ||||
石海 |
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
43778366 |
13983425595 |
|
李赟 |
区生态环境局水科科长 |
43766107 |
13883349389 |
|
陈浩 |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 |
43779095 |
13617634561 |
|
周学林 |
区生态环境局固废科科长 |
43766075 |
13883353301 |
|
杨斯博 |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应急科负责人 |
43726805 |
13983751709 |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12369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46733101、46741006(值班) |
铜梁区人民政府 |
45612345(值班) |
潼南区人民政府 |
44551125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49822221/49823333 |
9.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