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195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195 |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3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3号
当事人一: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531F
地址/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单元16层当事人二:赵城
职务: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512922XXXXXXXXXXXX
地址:成都市XXXXXXXXXXXXXXX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禅2组的大足区龙岗街道农村道路九龙湾路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方,赵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正在进行填方作业,挖掘机在挖掘土石方以及转载土石方过程中未落实湿法作业措施,现场雾炮机和围挡上的喷雾装置未运行,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公司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城居民身份证。
3、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居民身份证。
4、2025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节选)。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赵城。
6、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6-8证明你公司在大足区龙岗街道农村道路九龙湾路项目现场施工存在未落实湿法作业措施,现场雾炮机和围挡上的 喷雾装置未运行,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9、2025年11月15日,群众投诉“龙岗街道西贵堂背后九龙湾项目道路施工排放噪声和扬尘扰民。”的记录。
10、2025年11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并制止你公司违法行为的钉钉工作群截图。
11、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系统》交办无人机扬尘巡查发现2025年11月18日你公司违法行为问题。
证据9-11证明你公司多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2、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2-13证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公司增设了喷雾带等降尘设施,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4、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4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调查取证合法有效。
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 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 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悉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你公司依法获得施工资质证书是专业的建筑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城具有多年行业从业经验。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本应当严格落实社会责任,但本次行为已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你公司接到责令整改要求后,积极整改,具有从轻情节,我局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加强防治措施,我局后期将采用多种方式复查赵城的整改进度。
我局希望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以本次行政处理为契机,切实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由 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计算并综合考虑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2.对法定代表人赵城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因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赵诚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及时获取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缴款后,请及时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联系并开具缴款票据。联系人:法规科科长冯泽富,联系电话:023-437245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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