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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194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改〔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194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改〔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6〕3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531F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单元16层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禅2组的   大足区龙岗街道农村道路九龙湾路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工地施工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进行填方作业,挖掘机在挖掘土石方以及转载土石方过程中未落实湿法作业措施,现场雾炮机和围挡上的喷雾装置未运行,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赵城居民身份证。

3、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负责人陈强华居民身份证。

4、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5、2025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5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强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7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大足区龙岗 街道农村道路九龙湾路项目进行填方作业,挖掘机在挖掘土石方以及转载土石方过程中未落实湿法作业措施,现场雾炮机和围挡上的喷雾装置未运行,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

8、2025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8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如下整改:

    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日后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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