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15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8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150 |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8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2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投 资 人:唐运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28LHMX9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的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有以下违法事实:
你企业在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3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项目设计年出栏育肥猪20000头,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你企业应当按照环评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规定开展粪污治理。经调查,你企业现有粪污收集池、干湿分离机、污水处理池等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疏于管理导致粪污从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溢流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你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企业营业执照。
2、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投资人唐运珍居民身份证。
3、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生产负责人罗某某居民身份证。
4、2025年11月21日,你企业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5、2025年11月21日,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11月21日,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5年11月21日,对你企业生产负责人罗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7证明你企业存在疏于管理导致粪污从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溢流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8、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企业2024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足环执罚〔2024〕20号)。
证据8证明你企业两年内受到1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9、2025年11月21日,你企业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9证明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猪尿治理、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等措施。
10、2026年1月30日,对你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6年1月30日,对你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0-11证明你企业已对粪污收集池内遗存粪污进行了处置,并在收集池周边修建环形收集沟,外溢粪水也进行了处
理,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2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开展执法检查、收集证据和提供文书合法有效。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向你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企业收悉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你企业作为多年的养殖行业从业者疏于管理导致粪污未经妥善处理溢流至外环境,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计算并综合考虑你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724516(法规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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