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7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7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5〕5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5〕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相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中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8834339F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新权村7组
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对重庆市大足区相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砖的生产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的原材料为页岩以及煤炭,煤炭和页岩露天堆放未密闭,煤炭仅少部分采取了覆盖措施,页岩堆放在脱硫塔北侧山坡处,基本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苟中良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重庆市大足区相平建材有限公司,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相平建材有限公司。
3.2025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年1月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苟中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你公司贮存煤炭、页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