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5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不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5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不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不罚〔2025〕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不罚〔2025〕1号
不予处罚单位:重庆市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茂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D29WW53E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人民街31号附8-1、8-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对重庆市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11月9日,陆续投资492738元擅自开工建设宠物医院项目,项目包括诊室2间、病房5间、药房1个、化验室1个、手术室1个、DR室1个,该项目于2024年1月1日开始营业。经查,2024年你公司曾进行过多次母猫绝育(腹腔)手术,你建设项目所属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茂才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重庆市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3.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茂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处方笺》。
7.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菠萝崽宠物医院建设明细》及发票。
证据3-7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陆续投资492738元,擅自开工建设宠物医院项目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
证据8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动物医院所属建设项目类别为第123项“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应当依法报批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9.2025年1月15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5〕2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2025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11.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11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2月8日签收该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新建项目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严格按照批准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在未取得批准书之前,建设单位不能擅自开工建设。重庆市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的宠物医院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等污染物产生,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但你公司直至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经营至今,仍未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已构成环境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我局积极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做了以下情节考量:一是经查询行政处罚系统,你公司之前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本次系首次违法;二是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三是你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菠萝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本次行为作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现书面对你公司提出以下教育内容: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后,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