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5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40TW61
法定代表人:肖华夏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金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金星村的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多孔砖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煤矸石、页岩和煤炭。你公司堆放物料时应当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煤炭和页岩等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仅少部分煤炭采取了覆盖措施,在脱硫塔北侧山坡处堆放的页岩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2024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肖华夏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
3.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华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你公司贮存煤炭、页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6.2025年1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改〔2025〕1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日内提交整改报告书并完成整改。
7.2025年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6-7证明你公司接到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后,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8.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8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改〔2025〕1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日内提交整改报告书并完成整改;于2025年3月19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罚告〔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你公司已落实整改措施,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南元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2万元(大写:叁萬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款,并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