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25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25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5〕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890558XJ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的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农机机械制造,其生产工艺含有焊接工序,该工序有焊接烟尘产生,你公司安装了集气罩用于收集焊接烟尘,烟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工人为了焊接操作方便,擅自改变焊接位置脱离集气罩有效收集范围,导致集气罩无法收集到烟尘,造成了废气散排,污染了环境。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2.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功华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经理苏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烟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但实际未落实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6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公司,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十五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责改期满后的30日内不定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责令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