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061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061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3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3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大足区铭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Q9X2XH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2号1-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重庆市大足区铭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2.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3.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陈某一的居民身份证。
4.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OBD检测人员陈某二的居民身份证。
5.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收费员、登录员、导办员、监督员陈某三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铭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6.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OBD检测人员陈某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陈某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收费员、登录员、导办员、监督员陈某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4年11月20日,陈某二带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工具室内找到的两个OBD作弊器。
13.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检)及对应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初检)中的7份存在OBD检验CAL ID相同的报告。
14.2024年11月20日-29日,你公司主动提供的CAL ID为23067LMN0P8345TU的29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6-14证明你公司检验人员使用OBD作弊器,造成29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均为23067LMN0P8345TU,存在弄虚作假。
15.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34号)。
16.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复查)。
证据15-16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17.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7证明我支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3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个工作日内立即清理通过OBD作弊的方式形成的不实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关报告和发票等材料。 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操作规范是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核心职业操守。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操作规范利用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提取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更精准地为大气治理提供可靠信息。
2.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已主动停业整顿,并撰写了整改报告,切实落实了整改措施。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在裁量处罚额度时,我局已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以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70000元(大写:贰拾柒萬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32660元(大写:叁萬贰仟陆佰陆拾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联系电话:023-43724516)出具缴款手续并缴纳款项,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