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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027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罚〔2025〕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成文日期 ] 2025-01-0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027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罚〔2025〕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成文日期 ] 2025-01-0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1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大足区通达铁路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92697T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西路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109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西路21号的重庆市大足区通达铁路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铁路车辆配件制造,其生产工艺包括打磨和焊接工序。其中,打磨有粉尘和废气产生,焊接有烟尘产生。你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打磨和焊接工序正常生产,焊接工序配套有三台便携式移动焊烟净化器,但作业时并未使用,打磨工序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区域也未处于完全密闭状态,烟尘及废气散排,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10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1010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奇蔚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通达铁路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3.202410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10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101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你公司在焊接时便携式移动焊烟净化器并未使用,打磨时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区域也未处于密闭状态,烟尘及废气散排,有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41015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7号)。

7.202411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411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6-8证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9.2024109,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9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01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收集、处理打磨和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及废气,如不能立即完成的,请制定整改计划或报告,并于三日内提交整改报告。2024121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责任。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处理焊接、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气,但你公司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完全启用配套的焊烟净化器,打磨工序也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区域未处于完全密闭状态,烟尘及废气散排,造成了环境污染。

2.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202411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焊接工序的焊烟净化器已开启使用,打磨工序未作业,并积极进行整改,修建专用区域。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在裁量处罚金额时,我局已采纳该从轻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计算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9000元(大写:叁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联系电话:023-43724516)出具缴款手续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如逾期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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