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55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55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2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24号
被处罚对象:朱XX
工作单位: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510221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宏声广场上行道的大足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标段)W75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工地施工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作为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大足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标段)W75号工地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你公司在重庆市大足区宏声广场上行道的大足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标段)W75号工地使用一台四轮挖掘机进行开挖作业时,工地未完全封闭且未开启工地围挡上的喷淋装置,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的降尘措施。开挖过程中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你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施工员张某居民身份证。
4.2024年9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XX。
5.2024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4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施工现场施工员张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8证明你公司正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宏声广场上行道的大足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标段)W75号工地使用一台四轮挖掘机进行开挖作业时,工地围挡未完全封闭,且未开启工地围挡上的喷淋装置,也未采取其它降尘措施,你未尽到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9.2024年10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你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4号)。
10.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地进行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地进行复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9-11证明,你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2.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2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5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项目工地管理,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开启围挡上的喷淋装置,避免造成扬尘扰民。2024年10月31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是每一个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你作为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相应职责,积极落实防尘降尘措施,但你公司在进行开挖作业时,未开启工地围挡上的喷淋装置,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的降尘措施,你的行为已经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进行复查,发现重庆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你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在裁量处罚金额时,我支队已采纳该从轻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综合上述违法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出具缴款手续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