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91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30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91 |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30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30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渝足环执改〔2024〕3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科顺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784534066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4组
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联合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4组的重庆市大足区科顺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
2.2024年10月23日,该公司负责人简某、技术工王某提供的身份证件1份。
3.2024年10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培训证书4份。
4.2024年10月23日,该公司提供简某工作证1份。
5.2024年10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1份。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科顺检测有限公司。
6.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
7.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简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8.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技术人员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9.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监测报告纸质件若干份。
10.2024年10月23日,该公司提供收款票据纸质件若干份。
证据6-10证明你公司因采用加装OBD屏蔽器干扰OBD数据正常采集,导致系统平台误判并出具了1600余个不真实结果。
11.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件2份。
证据11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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