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89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89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17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17号
被责令改正对象: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唐运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28LHMX9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的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在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建有生猪养殖项目,项目设计年出栏育肥猪20000头、存栏10064头,现实际存栏约2300头。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应当按照环评要求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及时收集、贮存,并在处理后用于还土作业及外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产生的粪污经收集处理后,使用水泵浇灌土地进行还土作业,但大量的粪污未能被土地吸收,淤积在水田中,部分粪污溢流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
2.2024年7月30日,你养殖场提供的投资人唐运珍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3.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现场负责人尹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收集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7.5.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证明3-7证明你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但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我队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我队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养殖场停业或者关闭。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