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22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查〔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22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查〔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足环查〔2024〕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足环查〔2024〕1号
被查封个人: 朱XX
公民身份号码:13232XXXXXXXXXXXX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XXXX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在大足区龙岗街道二环南路附近对朱XX进行调查,发现朱XX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朱XX于2024年5月14日驾驶车牌号为渝B176U0的白色依维柯汽车,到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已注销)和张某经营的汽车维修部等多处收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但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朱XX所收集、运输的废矿物油的危废类别为HW08,危废代码为900-214-0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朱XX居民身份证;
2.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朱XX驾驶证(电子版);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朱XX。
3.2024年5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已注销)、张某经营的汽车维修部营业执照。
4.2024年5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维修工身份证、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经营者(已注销)身份证、张某身份证。
5.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查获朱XX非法收购危险废物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9.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朱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11.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已注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12.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张某经营的汽车维修部(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13.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经营者(已注销)黄某松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张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工喻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6.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7.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
18.2024年5月14日至5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已注销)、张某分别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及部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9.执法人员提取的2024年5月14日一环西路161号1号社会视频监控(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已注销)附近)。
20.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附近物业监控。
21.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关于重庆吉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大足区民程汽车维修部(已注销)、张某近期危险废物转运情况。
证据3-21证明朱XX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的违法事实。
2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22证明我支队系合法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所调取、收集和送达之证据、文书合法有效。
朱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的规定,我局现对朱XX非法收购危险废物的车辆(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物品存放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环西路74号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在此期间,朱XX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物品。如朱XX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