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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203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203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6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6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其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7M6UC0B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417日对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塑料热裂解油(初次油)生产,主要原材料为废塑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热裂解油水分离冷却。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按照规定应当配置水污染防治设施,但实际上并未配备相关设施,产生的废水仅用塑料桶统一收集。2023414日晚上,张龙与谢其铭、蔡国洪、周杰驾驶C25860厢式货车将你公司在试生产时产生的废水5桶(其中4桶为1/桶,另1桶不足1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倾倒在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社区一废弃煤矸石堆场,倾倒量约800公斤。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龙等人非法倾倒的废水含有有毒物质且总量分别超基线,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4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2.20234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其铭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3.202362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管理人员张龙居民身份证。

4.202382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提供的案(事)接报回执。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人为谢其铭、张龙、蔡国洪和周杰。

5.202341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废水倾倒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勘察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41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音录像资料。  

7.20234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废水倾倒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4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音录像资料。  

9.2023620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3620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音录像资料。

11.202341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其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34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其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3417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其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3421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其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3421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管理人员张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15证明你公司谢其铭等人为了图省钱省事商定用车辆把废水运出去非法倾倒,2023414日晚上,由谢其铭趁着天黑驾驶厢式货车将5桶生产废水运输至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社区原长河煤矿一废弃煤矸石堆场伙同他人进行倾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

16.20234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与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签署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17.2023527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

18.2023711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送达《司法鉴定报告》的送达回证。

证据16-18证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依程序对你公司倾倒的生产废水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法送达你公司,鉴定认为你公司倾倒的生产废水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19.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的案卷材料。

20.202382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

21.202388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22.202442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67号》。

23.202442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其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68号》。

24.202442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蔡国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69号》。

25.202442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杰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70号》。

26.202442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71号》。

27.20244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

证据19-27证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结束后,经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8.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28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713日向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收到该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2443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在努力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任何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遵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义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2023927日,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金额14700元,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考虑你公司相关情况,决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计算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铭柯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8.6万元(大写:陆拾捌萬陆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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