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061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061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5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5

被处罚个人:陈XX                             

公民身份号码:350583XXXXXXXXXXXX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XXXXXXXXXXXX         

违法地点: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25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1227日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巡查时发现陈XX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陈XX在大足区城市建成区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257号九牧卫浴门市前焚烧覆有塑料膜的废展板、废木条取暖。焚烧过程中有大量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陈XX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12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陈XX居民身份证。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为陈XX。

2.20231227日,执法人员对陈XX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1227日,执法人员对陈XX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31227日,执法人员对陈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2-4证明陈XX在一环南路东段257号焚烧废展板、废木条取暖,焚烧过程中有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陈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3日向陈XX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罚改〔2024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再焚烧废塑料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并于同月11日,向陈XX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陈XX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尤为必要。目前我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正在联合开展露天禁燃禁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大量宣传露天焚烧行为的危害性。陈XX露天焚烧废展板、废木条的行为发生地点较为敏感,周围有大量商户及住户,已造成不良影响。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陈XX立即扑灭了火源,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4日至110日,执法人员在后续的多次露天焚烧巡查中,也未发现陈XX有再次焚烧的情况,属于从轻处罚情节。鉴于陈XX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陈XX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上述违法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陈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纳罚款。(联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