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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4

被处罚单位: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先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56592131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旗团村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1011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旗团村3组的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该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初清、破碎环节有粉尘产生,配套安装有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该公司建设有中控作业记录,但中控记录未记录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也未单独建立环境管理台账。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先建居民身份证。

3.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

4.20231011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1011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31011日,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1011日,公司提供的《中控作业记录》。

8.20231011日,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20231011日,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证据4-9证明该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初清、破碎环节有粉尘产生,配套安装有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该公司虽建设有中控作业记录,但中控记录未记录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也未单独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10.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10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1025日向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24号),责令该公司五日内完善环境管理台账;并于20231116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在努力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任何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饲料的大型公司,在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理应在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表率,但该公司并未遵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环境管理义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202311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完善环境管理台账,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该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整改,尚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400元(大写:陆仟肆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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