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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63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3〕1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63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3〕1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4

被处罚个人:余XX                                          

公民身份号码:510230XXXXXXXXXXXX                               

住址:重庆市大足XXXXXXXXXXXX                              

违法行为发生地:重庆恒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展开巡查时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你为回收重庆恒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废旧线缆内的铜线,在重庆恒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将废线缆上的橡胶、塑料焚毁。现场共有火点一处,焚烧废旧线缆约5kg。余XX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余XX居民身份证。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为余XX。

2.202382日,对余XX露天焚烧点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82日,对余XX露天焚烧点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383日,对余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4证明余XX为回收重庆恒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废旧线缆内的铜线,在重庆恒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将废线缆上的橡胶、塑料焚毁。现场共有火点一处,焚烧废旧线缆约5kg

5.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811日向余XX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18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露天焚烧废旧线缆,并于2023923日,向余XX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3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余XX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尤为必要。目前我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正在联合开展露天禁燃禁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大量宣传露天焚烧行为的危害性。余XX露天焚烧塑胶的行为发生地点较为敏感,周围有大量生产企业及群众,已造成不良影响。

2.鉴于余XX露天焚烧燃用的物质为橡胶及木材,易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且余XX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采取手段毁灭证据,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余XX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余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纳罚款:

1.平台缴款。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纳罚款。

2.银行缴款。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23-43724516)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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