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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46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查〔2023〕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46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查〔2023〕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足环查〔2023〕2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足环查〔20232

被查封个人: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UF4D3X   

经营者:邓XX                                

公民身份号码:510230XXXXXXXXXXXX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水口社区882

执法人员于20231018日对邓XX个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个体工商户、无字号)进行调查,发现邓XX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废品收购站主要从事废品(不含危险废物)收购、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站场地内露天堆放有收购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地面未硬化,周边为农田,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等任何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该收购站未办理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经营者邓XX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陈新杰居民身份证。

证据1-4证明邓XX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邓XX,营业执照上未登记字号,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邓XX。

5.20231018日,对该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1018日,对该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5-6证明邓XX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未采取任何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未办理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邓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现对邓XX废品收购站的危险废物(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1020日起至202311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危险废物存放于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水口社区882号邓XX垃圾收购站。在此期间,邓XX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物品,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物品。如邓XX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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