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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29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29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3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KFDA2Q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60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388日对该公司位于复隆路口处一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

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0月,现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复隆路口的一露天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将大量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露天堆放于此处,且未采取建立密闭围挡、遮盖等减尘、降尘措施。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

3.20238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8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88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执法人员对大足区复隆路口的一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大量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露天堆放于此处,且未采取建立密闭围挡、遮盖等减尘、降尘措施。

6.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6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814日向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1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露天堆场采取封闭围挡、遮盖等减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于2023925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3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于2023104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20238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已落实整改措施,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诚恒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9600元(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纳罚款:

1.平台缴款。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纳罚款。

2.银行缴款。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23-43724516)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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