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17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3〕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17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3〕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1号
被处罚对象: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NA4J7W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80、82号(原滨河路58号)
经营者:龙丽平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XXXXXXXXXXXX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9日对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该店主要从事干锅系列制作、销售,店内厨房有2台双头灶,安装有一套油烟净化设施,该店应当及时清洗并保障油烟净化设施合规运行,但该店近三个半月未清洗该环保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1台灶正在炒制干锅食材,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执法支队随即委托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五次检测油烟平均值为32.9mg/m³,参考标准限值为1.0mg/m³,五次检测非甲烷总烃平均值为3.15mg/m³,参考标准限值为10.0mg/m³。该店油烟废气排放口的油烟检测结果未达标。该店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
2.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龙丽平,登记字号为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该案违法主体为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
3.2023年7月29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及执法检测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7月29日,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年8月8日,对该店经营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该店提供的《油烟净化器清理台账》。
7.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文号:厦美【2023】第WT315-29号)。
证明3-7证明该店主要从事干锅系列制作、销售,店内厨房有2台双头灶,安装有一套油烟净化设施,近三个半月未清洗环保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其中1台灶正在炒制干锅食材,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五次检测油烟平均值为32.9mg/m³,参考标准限值为1.0mg/m³,五次检测非甲烷总烃平均值为3.15mg/m³,参考标准限值为10.0mg/m³,该店油烟废气排放口的油烟检测结果未达标。
8.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8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14日向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17号),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措施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于2023年9月19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3〕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店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经营过程中排放油烟,虽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的油烟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2013年9月12日,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厦美【2023】第WT315-80号)显示,该店油烟已达标,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从轻处罚行为。鉴于该店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店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综合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大足区丽平巴蜀金爪爪火锅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975元(壹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纳罚款:
1.平台缴款。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纳罚款。
2.银行缴款。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23-43724516)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