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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16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16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0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0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                       

投资人:唐善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4TRL8L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天宫村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3731日对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基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基地主要从事肉牛养殖,设计存栏量为肉牛52头,现养殖有肉牛16头,建设有沼气池一个、沼液池一个。该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该基地采取了雨水、污水分流措施,但养殖棚内有雨水冲刷痕迹;未建设粪污干清分离设施,一部分养殖粪便堆放在牛圈旁晾干后直接外售,一部分推入沼气池;建设的高位池闲置未使用;配套的消纳养殖废水的牧草地仅7-8亩。距离该养牛场约400米处有一条无名小河,河沟的源头紧邻牧草地。该基地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基地营业执照。

2.基地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唐善龙,本次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

3.2023731日,对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731日,对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731日,对该基地投资人唐善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大足区畜牧渔业发展中心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大足畜渔发〔201848号)。

证据3-6证明该基地雨污分流不彻底,存在雨水冲刷导致外流的情况,未实行粪污干清分离,消纳面积严重不足难以有效消纳养殖污水,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7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该基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89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14号),责令该基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七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于2023913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基地于2023916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水环境质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未按相关规范采取有效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措施,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20239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基地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该基地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基地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上述违法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乡纯黑山羊养殖基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纳罚款:

1.平台缴款。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纳罚款。

2.银行缴款。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23-43724516)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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