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37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查〔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37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查〔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足环查〔2023〕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足环查〔2023〕1号
被查封对象: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BYJE472E
经营者:刘小露
公民身份号码:500225XXXXXXXXXXXX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XX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电镀小区18号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该厂有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该厂主要从事摩托车配件表面处理,处理流程中有研磨抛光工艺。该工艺主要是使用一台振动抛光机进行研磨作业,研磨作业使用的原料包括自来水、研磨液和亚硝酸钠,研磨产生的废水应当依法治理达标后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振动抛光机正在作业,振动抛光机底部接有一根塑料软管,软管内有灰黑色液体从抛光机流出,软管下方连接一沟槽,沟槽内有灰黑色污水。沟槽通过一个小孔与厂区内的地下管道相连,地下管道竖井上方被木板及包装袋遮盖,竖井内有灰黑色污水。地下管道与厂区外污水管网相连。经现场负责人李欢交代,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研磨废水经自来水稀释后通过振动抛光机底部连接的软管向外排放至厂区外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经营者刘小露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证据1-4证明该厂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小露,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本案的违法主体为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
5.2023年8月29日,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8月29日,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3年8月29日,对该厂现场负责人李欢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7证明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在从事摩托车配件表面处理的研磨抛光工艺中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研磨废水的违法事实。
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现对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电镀小区18号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内。在此期间,该厂不得擅自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大足区铭展五金加工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