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2-0014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2〕86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2-0014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2〕86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单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程序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区司法局备案,并适时公布新版本。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清单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
1 |
000120131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违规设定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事项更正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恢复 | |||||||||||
2 |
000120185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违规设定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2、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抵押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换领牌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更正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
3 |
500120003000 |
拖拉机安全检验 |
拖拉机安全检验 |
行政许可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违规设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行政许可;2.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3.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的。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4 |
00012017200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出省)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省内) | |||||||||||
5 |
00012020000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栽培种)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区农业 农村委 |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县初审:母种和原种) | |||||||||||
6 |
00012004200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农业 农村委 | |
7 |
00012020900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违规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4、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5.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农业 农村委 | |
8 |
00012018900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区农业 农村委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人工授精站点) | |||||||||||
9 |
00012007500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10 |
500120001000 |
人工繁育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人工繁育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11 |
00012020800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12 |
00012021200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区农业 农村委 |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 | |||||||||||
13 |
000120161000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 |||||||||||
14 |
00012020200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区县初审A、B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区农业 农村委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C、D证) |
区县级 | ||||||||||
15 |
00012018700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区农业 农村委 | |
16 |
000120175000 |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14.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15.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1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17.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17 |
500120002000 |
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对野生动物保护,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18 |
000120177000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办证)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注销) | |||||||||||
19 |
000120011000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20 |
000120029000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21 |
00012003100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22 |
00012007200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农业 农村委 | |
23 |
00012007300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
24 |
000120181000 |
渔业船舶登记 |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 农村委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14.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15.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1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17.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农业 农村委 | |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注销) | |||||||||||
25 |
50011502500Y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情形: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5 |
50011502500Y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分类确定:大型矿山不得超过三十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二十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十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采矿权人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情形: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 | ||||||||
25 |
50011502500Y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6 |
00011501700Y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情形: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 ||||||||||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 |||||||||||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 |||||||||||
27 |
50011500400Y |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7 |
50011500400Y |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27 |
50011500400Y |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28 |
500115024000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与设计,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勘查与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29 |
000115003000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0 |
00011500500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1 |
00011500600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2 |
000115008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3 |
00011500900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4 |
000115010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农村村民住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5 |
00011501200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6 |
50011502300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建设局 | |
37 |
000115014000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8 |
00011503700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情形: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9 |
000117011000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建设局 | |
40 |
000117029000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1 |
000117030000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2 |
000117031000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3 |
500115001000 |
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
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4 |
500115007000 |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审查 |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情形: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5 |
000115042000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市级、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6 |
0001150010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7 |
000115002000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8 |
500115008000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区县级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9 |
000121006000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市级、区县级 |
市商务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
区商务委 | |
50 |
00012100800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歇业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明确“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部门审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号)。 |
区县级 |
市商务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商务委 | |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领证)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 | |||||||||||
51 |
50011704000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2 |
000117012000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3 |
00011701400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4 |
00011701700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5 |
00011702000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6 |
000117021000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7 |
00011702300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 | |
58 |
500117006000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59 |
500117007000 |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会或者大型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主城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60 |
500117008000 |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根据措施供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实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供水节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 | |
61 |
500117009000 |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 |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 | |
62 |
50011701000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63 |
500117011000 |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64 |
500117013000 |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65 |
500117014000 |
二次供水许可 |
二次供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超过城市供水企业服务压力的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二次供水许可证。为保证水质,城市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
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供水节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 | |
66 |
500117015000 |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
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打骂、侮辱当事人的,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67 |
500117026000 |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三条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 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 | |
68 |
500175001000 |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 |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
市、区县级 |
市委办公厅(市档案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
69 |
500175002000 |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市、区县级 |
市委办公厅(市档案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
70 |
500175003000 |
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 |
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移交。 |
市、区县级 |
市委办公厅(市档案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
71 |
0001230010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服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72 |
00012300200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人员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服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73 |
000123003000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申请医疗机构设置(不含港澳独资)) | |||||||||||
74 |
000123004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诊疗科目)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地址搬迁)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原地址更名)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类别)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床位) | |||||||||||
75 |
00012300600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76 |
00012301200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信息补录) | |||||||||||
76 |
00012301200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除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执业地点) | |||||||||||
76 |
00012301200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纠错)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执业注册)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同一执业地点多执业机构备案)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 |||||||||||
76 |
00012301200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执业范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 |||||||||||
77 |
000123014000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证书补发)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受吊销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 |||||||||||
78 |
00012301500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到期更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
79 |
000123018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
80 |
000123019000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
81 |
0001230200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注销) |
行政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变更)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延续)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新办)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补发) | |||||||||||
82 |
00012302200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变更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放射性核素))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地址))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校检) | |||||||||||
83 |
000123023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知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84 |
00012302600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85 |
000123029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86 |
0001230380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卫生 健康委 | |
87 |
00011300300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一、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区县级 |
市财政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财政局 | |
88 |
000130005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市、区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
区税务局 | |
89 |
000116003000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区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2.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违反规定批准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8、排污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0 |
000116005000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 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1 |
00011600700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 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二、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1 |
00011600700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 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2 |
000116015000 |
辐射安全许可 |
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
92 |
000116015000 |
辐射安全许可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2 |
000116015000 |
辐射安全许可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3 |
500116004000 |
夜间作业审核 |
夜间作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 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4 |
500116001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4 |
500116001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市、区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5 |
50011600300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区县级 |
市生态 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96 |
00012504900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工作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大队 | |
97 |
0001250450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无储存)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区县级 |
市应急 管理局 |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无储存)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无储存)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无储存)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 |||||||||||
98 |
00012503700Y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区县级 |
市应急 管理局 |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99 |
0001250390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区县级 |
市应急 管理局 |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简化 | |||||||||||
100 |
00012504600Y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
区县级 |
市应急 管理局 |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申请 |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 |||||||||||
101 |
000139014000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市、区县级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等规定 |
区新闻 出版局 | |
102 |
0001390120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不跨区印刷数量在1000册以下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市、区县级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
区新闻 出版局 | |
103 |
000139006000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市、区县级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条的规定 |
区新闻 出版局 | |
单位内部印刷厂登记事项变更 | |||||||||||
104 |
000139005000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1000万元以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2.《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市、区县级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
区新闻 出版局 | |
105 |
50019900100Y |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行政许可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既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市、区县级 |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至六十六条等规定 |
区新闻 出版局 |
106 |
00014100100Y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
107 |
00014100800Y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
108 |
00014101000Y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
109 |
0001410050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
110 |
000141014000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
111 |
000141015000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
112 |
500141004000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审批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征得现任和拟兼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拟兼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
113 |
000144001000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市政府 侨务办 |
未依法履行审批、发放定居证明的责任。 |
1.《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8、9条; |
区民族 宗教委 | |
114 |
50011100100Y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民族 宗教委 |
114 |
50011100100Y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第十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区县级 |
市民族 宗教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民族 宗教委 |
115 |
000109001000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 |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撤销 | |||||||||||
116 |
000109004000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17 |
000109014000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18 |
000109015000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19 |
000109016000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0 |
000109018000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1 |
000109020000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2 |
00010902100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3 |
00010902200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86号)第十八条 |
区公安局 | |
124 |
000109024000 |
焰火燃放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5 |
00010902600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缴销 | |||||||||||
126 |
00010902700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7 |
00010902800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8 |
000109029000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29 |
000109030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0 |
000109031000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1 |
000109032000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2 |
00010903300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
133 |
000109034000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4 |
00010903500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5 |
00010903700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六年免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6 |
000109039000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7 |
000109051000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8 |
50010900100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39 |
500109002000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5000人)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40 |
000163001000 |
普通护照签发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第二款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1 |
0001630020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2 |
00016300300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3 |
000163005000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第(二)项(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4 |
000163006000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5 |
000163007000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6 |
000163008000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7 |
000163013000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48 |
000163014000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49 |
000163016000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区公安局 | |
150 |
000109038000 |
非机动车登记 |
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 |||||||||||
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 |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 |||||||||||
151 |
000109036000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 |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
152 |
000109017000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提出。实施机关:市级、区县级。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区公安局 | |
153 |
000131003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153 |
000131003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153 |
000131003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
153 |
000131003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153 |
000131003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 |||||||||||
154 |
000131004000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
155 |
0001310050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
156 |
00013100700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
157 |
000131008000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 |||||||||||
158 |
00013101100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8.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9.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11.要求已经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1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市场 监管局 | |
159 |
000131023000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市场 监管局 |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补办 |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新办 |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延续 |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注销 | |||||||||||
160 |
000131024000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市场 监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 |||||||||||
食品经营许可补发 | |||||||||||
161 |
00013103100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市场 监管局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补办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 | |||||||||||
162 |
500131003000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市场 监管局 | |
163 |
000172005000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区县级 |
市药监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 | |||||||||||
164 |
00017202800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区县级 |
市药监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市场 监管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
165 |
00013101600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区县级 |
市市场 监管局 |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8.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9.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
区市场 监管局 | |
166 |
00011400800Y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区县级 |
区人力 社保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
1.《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人力 社保局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设立)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 | |||||||||||
167 |
00011400700Y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区县级 |
区人力 社保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
1.《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人力 社保局 |
168 |
00011400600Y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区县级 |
区人力 社保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
1.《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人力 社保局 |
169 |
00011400300Y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区人力 社保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
1.《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人力 社保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 |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 |||||||||||
170 |
500133004000 |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区县级 |
市体育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1 |
00016800300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区(县)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区(县)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2 |
500133003000 |
临时占用区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区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区县级 |
市体育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3 |
500133002000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区县级 |
市体育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续期) |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新办) | |||||||||||
174 |
00013300300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区县级 |
市体育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5 |
00013201200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6 |
00013200600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节目) |
行政许可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7 |
00012201300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设立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游艺娱乐)设立 | |||||||||||
178 |
000122012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79 |
000122011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注销)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补证) | |||||||||||
180 |
000122002000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区文化 旅游委 | |
181 |
00016801200Y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文化 旅游委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182 |
00016801100Y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文化 旅游委 |
183 |
00016800600Y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区县级 |
市文化 旅游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文化 旅游委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
184 |
00015400600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
区县级 |
市气象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区气象局 | |
185 |
00015400500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区县级 |
市气象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区气象局 | |
186 |
00015400100Y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区县级 |
市气象局 |
1.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区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
187 |
500104007000 |
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
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
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章第十一条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188 |
500104006000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189 |
500104005000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点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190 |
500104004000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点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191 |
000104002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192 |
50010400100Y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内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外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内资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区县级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外资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外资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内资 | |||||||||||
192 |
50010400100Y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内资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外资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内资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外资 | |||||||||||
192 |
50010400100Y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 |||||||||||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外资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内资 | |||||||||||
193 |
50016000100Y |
市能源局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能源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区县级 | |||||||||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 ||||||||||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 ||||||||||
195 |
000104005000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市级、区县级 |
市能源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区发展 改革委 | ||
196 |
000104006000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区县级 |
市能源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区发展 改革委 | ||
197 |
500119009000 |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许可 |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确需改变主要用途的,应当报有管辖权限的所属主管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198 |
500119008000 |
占用或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
占用或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199 |
500119005000 |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7条、第1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0 |
500119003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1 |
500119002000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2 |
000119023000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3 |
000119012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 |||||||||||
204 |
000119010000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5 |
000119009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6 |
000119008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7 |
000119003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8 |
0001190020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09 |
000119001000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取水许可证新发 | |||||||||||
取水许可证变更 | |||||||||||
取水许可证注销 | |||||||||||
210 |
000119005000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区县级 |
市水利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号)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水利局 | |
211 |
0001120150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区县级 |
市司法局 |
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
区司法局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 | |||||||||||
212 |
50011200100Y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核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司法局 |
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
区司法局 |
213 |
000118006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14 |
000118031000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15 |
00011800900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16 |
00011803200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17 |
000118008000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18 |
00011801200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19 |
000118058000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20 |
500118008002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运输站(场)管理相关规定。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区县公交客运终止 |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在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区县公交客运开业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区县公交客运增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221 |
0001180030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增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
区交通局 | |
县内客运线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 |||||||||||
县内包车运力终止经营 | |||||||||||
县内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 |||||||||||
县内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 |||||||||||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变更 | |||||||||||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开业 | |||||||||||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 |||||||||||
县内客运线路新增 |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新增 | |||||||||||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 |||||||||||
县内包车运力主体变更 | |||||||||||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 |||||||||||
县内客运线路终止经营 |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
县内包车运力延续经营 |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终止经营 | |||||||||||
县内包车运力新增 | |||||||||||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核减 | |||||||||||
222 |
000118017000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普通货运增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普通货运开业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9.《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23 |
00011801900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3 |
00011801900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客运站场地终止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4 |
000118022000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区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增项经营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4 |
000118022000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区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终止经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区县巡游出租经营权产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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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许可 | |||||||||||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增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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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开业 | |||||||||||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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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开业经营 | |||||||||||
225 |
000118023000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5 |
000118023000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许可 | |||||||||||
226 |
000118036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6 |
000118036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增项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7 |
000118037000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开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7 |
000118037000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增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28 |
500118001000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交通局 | |
228 |
500118001000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交通局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 |||||||||||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 | |||||||||||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
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 |||||||||||
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 |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
229 |
000118015000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构成犯罪的;2.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3.违规设定检测资质行政许可;4.对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网上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未组织评审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5.办理检测资质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6.违规准予资质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资质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办理费。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9.《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交通局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年度核查)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年度核查)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 |||||||||||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 |||||||||||
230 |
000118040000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交通局 | |
231 |
0001180410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1)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1 |
0001180410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1 |
0001180410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2 |
000118050000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2.《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交通局 | |
233 |
500118010000 |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4 |
000118027000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设计变更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 |||||||||||
235 |
00011801000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6 |
000118033000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7 |
00011800700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8 |
000118079000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39 |
000118039000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交通局 | ||
240 |
500107009000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41 |
500107014000 |
改动市政天然气设施审批 |
改动市政天然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42 |
500107012000 |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43 |
500107011000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44 |
50010701000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45 |
50010703000Y |
燃气经营许可 |
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 |
非跨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专业供应工业企业燃料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 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非跨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乡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非跨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城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许可 |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许可 | ||||||||||
245 |
50010703000Y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经济 信息委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46 |
000111013000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区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区民政局 | |
247 |
000111012000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2022年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区民政局 | |
248 |
000111004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区民政局 | |
249 |
000111008000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殡仪服务站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区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区民政局 | |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 | |||||||||||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 | |||||||||||
250 |
50011100400Y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251 |
000111002000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区民政局 | |
252 |
50011100300Y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
253 |
50011100100Y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委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变更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变更登记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注销登记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委 | ||||||||
25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4.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55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4.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56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4.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57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4.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58 |
'000117006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59 |
00011705000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
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0 |
0001170150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8.泄露被监督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9.已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5.《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二十九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1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2 |
000117052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3.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3 |
0001170510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
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3.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4 |
00011705700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市、区级部门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5 |
50011700200Y |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3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三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6 |
'500117004000 |
建筑能效测评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34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 | ||
267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区、县级疏散基地建设审批 |
|||||||||||
268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69 |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人防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字〔1998〕第21号)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国有资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70 |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71 |
'500180003000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72 |
500180004000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73 |
500180005000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
区县级 |
市人民 防空办 |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74 |
500180006000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经开区建设局 | ||
275 |
000105007000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教委 |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区教委 |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教委 | |||||||||
276 |
000105014000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教委 |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区教委 | |
277 |
000105013000 |
教师资格认定 |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教委 |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区教委 | |
278 |
000105008000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教委 |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区教委 | |
279 |
00010500300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教委 |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区教委 |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 |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
280 |
000164070000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1 |
000164077000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2 |
000164079000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3 |
000164083000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4 |
000164092000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5 |
000164097000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6 |
000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新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
287 |
000164107000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8 |
00016411400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89 |
000164116000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区县审批)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市级、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0 |
00016412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1 |
000164121000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2 |
500164013000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
市级、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3 |
00016414500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4 |
500164001000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5 |
000164104000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区县级 |
市林业局 |
1.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
296 |
000162004000 |
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区县级 |
市烟草 专卖局 |
1.(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8)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2.(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2)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3.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区烟草 专卖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