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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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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4-001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4-001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有效性 ]

关于规范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的通知

 

大足水利发〔2024〕57号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关于规范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

特定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确保河道管理秩序稳定,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防洪法》《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开发利用河道资源的行为迅速增加。经过有效管理,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履行了洪水影响评价的报批手续,较好地维护了河道管理秩序,确保了沿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违法建设项目时有发生,且有日益加剧之势,这些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已成防洪安全的重大隐患。

从违法建设项目的类别看:既有部门、镇街负责实施的涉河公路、桥涵、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等公益性工程建设,也有民营企业的厂房、取水、排水等经营性建设,更有房产开发商的房屋建设和居民住宅及农家乐等;从建设的防洪标准看:多数达不到应有防洪标准;从侵占河道程度看:多以填河造地,导致行洪通道缩窄1%-30%及以上。如果一旦发生大洪水或超标准洪水,这些违法建筑不仅给河道防洪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将会对建筑物本身及周边群众带来严重的洪灾损失。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的报批

(一)严格依法依规申报涉河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未批先建。

(二)严格依法依规申报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河道清淤疏浚、文体活动等,在活动实施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洪水影响评价类批复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许可手续,严禁未批先实施,严禁以各类名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三、加强建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的监管

各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实施,严禁批建不符,严禁未经同意随意设置涉河临时施工便道,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附件:《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节选)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贺中明;联系电话:43722180)


附件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属于国家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河道规划

第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以及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因工程设施损坏阻碍河道行洪。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四)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五)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六)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七)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八)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九)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四章  河道治理

第十七条  封盖集水面积两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其防洪标准应当在所在城镇防洪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人为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第五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和航运要求,保护河道防洪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

开发利用河道,确需占用河道行洪断面的,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扩大河道原有行洪断面,不得抬高河道水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

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出渣、物资堆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对河道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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