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2494/2023-001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5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2494/2023-001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5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创名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
水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水行政罚〔2023〕第6号
违法当事人:中创名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1CAJ02L 法定代表人:汪某 联系电话:158******594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
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市大足区淮远河支流胜天湖至雍溪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重要部位旁站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旁站记录表;证据二:询问笔录。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2.处壹万(¥1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足区市民中心水利局服务窗口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