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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版)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3.本机关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4.本机关机构设置情况;

  5.本机关重要会议信息;

  6.本机关人事任免信息;

  7.本机关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8.本机关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线上渠道。

  1.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网区司法局专栏(网址:http://www.dazu.gov.cn/qzfbm/qsfj/);

    2.“法治大足”微信公众号(扫码关注);

  (二)线下渠道。

政务公开专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重庆市大足区档案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1号附4号,联系方式:023-43766553)、重庆市大足区图书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1号附3号,联系方式:023-43777705)、重庆市大足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联系方式:023-43775679)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司法局办公室;收件人:大足区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02360

  2.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49631352。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联系方式:023-49631352)现场提出申请。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信息,申请人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司法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从51日至930日,9:00上班,12:30下班;14:30上班,18:30下班(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从101日至次年430日,9:00上班,12:30下班;14:00上班,18:00下班(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43780929(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