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复〔2026〕13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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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6〕136号
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并于2026年6月1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人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不明确、未提供复议请求事项中对应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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