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复〔2026〕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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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6〕23号
申请人:夏某某。
负责人:周建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6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举报的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告知举报人已予立案即保障了举报人的举报权,后续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举报人与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立案及处罚结果的职责,其处理结果,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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