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复〔2024〕5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4〕58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MB185970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一环北环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谭忠峰,局长。
申请人曹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服役期间因公受伤,2010年被评定为因公八级伤残,于2010年11月11日向申请人发放因公八级残疾军人证,原伤残证编号:2010183420890011910008。后退出现役后于2021年4月8日在换发残疾军人证时大足区退役军人局为申请人换发因公九级残疾军人证,证件编号:渝军D02413。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件编号:XA32881168750)向被申请人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2021年4月8日为申请人换发因公九级残疾军人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延期答复后在法定期限内于2024年5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大足区退役军人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认为大足区退役军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法履行换发残疾军人证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2021年1月18日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组织本辖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工作。答复人在行使《残疾军人证》换发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履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复人根据曹某于2024年4月3日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21年4月8日为申请人曹某换发因公九级残疾军人证的证据材料”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4年5月17日前作出答复。2020年8月1日起换发《残疾军人证》是由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要求,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承办的一项工作。答复人于2021年2月8日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处微信通知后,随即通知拾万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包括曹某在内的残疾军人持证人提交个人照片,统一交答复人处,由答复人统一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新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完成后,到答复人处领取新证时收回旧证。本次换证,除持证人提交旧的《残疾军人证》和个人照片外,不需要持证人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资料。所以,经答复人检索、查找,“2021年4月8日曹某换发因公九级残疾军人证的证据材料”仅有曹某本人提交的旧《残疾军人证》。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依据等政府信息,即“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程序图等资料答复人已告知曹某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名网址。答复人根据检索结果,于2024年5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五)项之规定作出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答复人依法向曹某提供政府信息资料,告知相关的权利,按程序送达给曹某,其行为并无不当。答复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曹某提交了旧的《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和获取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的《残疾军人证》换发等政府信息的网名网址。告知了曹某在收到答复书后,如果对本答复书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曹某送达了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资料。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作出的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送达及时,权利告知清楚,提供的政府信息载体符合要求,答复人作出的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有效。曹某请求撤销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答复人重新作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曹某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日,申请人曹某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32881168750)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2021年4月8日曹某换发因公九级残疾军人证的证据材料”,邮政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签收。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并于当日邮寄送达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做出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残疾军人证》换发的相关政策获取途径,提供了原《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在2021年4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八级伤残的《残疾军人证》,最终却换来了九级伤残的《残疾军人证》,故认为在该次的换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是结合了自己提交的八级伤残的《残疾军人证》和其他证据资料来变更了自己的伤残等级,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为获取变更自己伤残等级的其他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残疾军人证》第二页注明“残疾等级:八级”,第三页“变更栏”注明了“伤残等级:九级;发证日期:2016年5月26日;”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残疾军人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能。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4月29日延长答复期限,并于当日邮寄送达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做出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的相关文书中注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4月3日,但该笔误并未造成办理超期,延长及答复期限均在法定期限之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网站中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的相关指引和内容,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换证工作方案》,被申请人在此次的换证工作中,主要是核对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残疾人员档案材料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统计上报换证人员数据、在下发新证时收回旧证等工作,不存在变更《残疾军人证》等级的内容,故也不存在收集变更《残疾军人证》等级的相关证据资料。而申请人的原《残疾军人证》已经注明,其残疾等级已经于2016年5月26日从八级变更为九级,亦可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时并未变更残疾等级。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申请人提交的《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并告知了相关政策依据的获取途径,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公开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出的大足退役军人局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