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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3〕25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3〕25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蒋仕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大足人社伤险认字〔2023〕2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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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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