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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3〕25号

日期:2023-06-13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325

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蒋仕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331日作出的大足人社伤险认字〔20232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515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于202361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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