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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府复〔2023〕34号转送函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大足府复〔2023〕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12315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于2023年6月5日收悉。经审查,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人杜某某于2023年6月3日通过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自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你机关收到转送函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抄送: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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