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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大足府复〔2023〕14号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大足府复〔2023〕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于2023年3月15日收悉。经审查,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3月通过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自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你机关收到转送函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抄送: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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