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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大足府复〔2023〕21号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大足府复〔2023〕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于2023年5月6日收悉。经审查,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审理,现将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5月6日通过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自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你机关收到转送函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抄送: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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