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大足府复〔2022〕4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2〕46号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2。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蒋昌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足区社险中心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提交了自愿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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