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关于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16〕119号)和重庆市司法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一、检查时间及对象
(一)检查时间
2022年6月1至6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对检查事项实行全覆盖(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
三、检查具体计划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托抽查工作平台,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二)检查比例和频次
对全区法律服务机构检查的比例不少于85%,按照每年每个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要求
1.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检查的目的是规范大足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检查事项和要求,并在本机构及所属法律服务人员中进行宣讲。
2.各法律服务机构应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开展全面“体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被抽取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对于在自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找出“病因”,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检查结果运用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通报,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2.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序号 |
检查对象名称 |
备注 |
1 |
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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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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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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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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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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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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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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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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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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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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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双龙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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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棠香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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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龙水法律法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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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邮亭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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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万古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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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驱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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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大众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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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正言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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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智凤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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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大足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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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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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 |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
1.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3.内部管理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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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1.执业表现的情况; 2.执业范围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律师法》;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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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
1.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 4.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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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检查 |
1.执业表现的情况; 2.执业范围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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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
1.执业活动的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3.公证质量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5.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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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1.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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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 |
1.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4.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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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员执业监督检查 |
1.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2.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 3.法律援助质量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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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监督检查 |
1.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 2.法律援助质量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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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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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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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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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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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1.《律师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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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 |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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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司法部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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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司法部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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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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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情况检查。 |
1.《律师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