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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关于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3-23

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16119号)和重庆市司法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一、检查时间及对象

(一)检查时间

202261630

(二)检查对象

对检查事项实行全覆盖(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

三、检查具体计划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托抽查工作平台,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二)检查比例和频次

对全区法律服务机构检查的比例不少于85%,按照每年每个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要求

1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检查的目的是规范大足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检查事项和要求,并在本机构及所属法律服务人员中进行宣讲。

2各法律服务机构应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开展全面“体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被抽取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对于在自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找出“病因”,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检查结果运用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通报,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2.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2323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序号

检查对象名称

备注

1

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


2

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


3

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


4

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


5

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6

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


7

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


8

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


9

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


10

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


11

双龙法律服务所


12

棠香法律服务所


13

龙水法律法服务所


14

邮亭法律服务所


15

万古法律服务所


16

三驱法律服务所


17

大众法律服务所


18

正言法律服务所


19

智凤法律服务所


20

大足公证处


21

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


22

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3.内部管理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1.执业表现的情况;

2执业范围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律师法》;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3号)。


3

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

4.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


4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检查

1.执业表现的情况;

2执业范围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5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1.执业活动的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3.公证质量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5.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6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7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

1.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4.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8

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员执业监督检查

1.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2.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

3.法律援助质量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9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监督检查

1.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

2.法律援助质量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10

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第十条。


14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1.《律师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15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16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法部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法部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8

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48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一条。


19

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情况检查。

1.《律师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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