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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19-1392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19〕1号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成文日期 ] | 2019-01-0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19-1392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19〕1号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成文日期 ] | 2019-01-02 |
[ 有效性 ] |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9〕1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大足府办发〔2016〕166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资助原则
(一)自主申报原则。专利权人自主申报专利资助。
(二)不重复资助原则。每项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专利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资助的,按最高资助标准享受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一项专利由多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从授权日起至第3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300元/件,从第4至第6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4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3.鼓励向区外购买或引进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所有权并且转让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5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两次,申请资助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和7月1日至7月30日。专利资助在该专利符合资助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法定的法人身份证明,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外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身份证明,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发明专利每年缴纳年费的票据。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身份证明,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国内购买或转让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身份证明,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发明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发明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共同发明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发明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专利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将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三)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大足府办发〔2016〕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详细地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及QQ | 资助金额(总计) | ||||||||||||
申请人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专利代理机构 | 国内 | 代 理 人 | 涉外 | 代 理 人 | ||||||||||
涉外专利 | 序号 | 专 利 名 称 | 专 利 号 | 授权国家 | 授权日 | 资助类型 | 资助金额 | |||||||
1 | □发明 □实用 □外观 | |||||||||||||
2 | □发明 □实用 □外观 | |||||||||||||
... | □发明 □实用 □外观 | |||||||||||||
国内专利 | 序号 | 专 利 名 称 | 专 利 号 | 授权日 | 资助类型 | 资助金额 | ||||||||
1 | □发明 □实用 □外观 □维持 □转让 | |||||||||||||
2 | □发明 □实用 □外观 □维持 □转让 | |||||||||||||
... | □发明 □实用 □外观 □维持 □转让 | |||||||||||||
申请人签章 | 本申请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所申请的专利项目来源合理合法,不属于通过抄袭、重复提交、拼凑和编造等非正常手段获得,且不以套取专利资助为目的,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知识产权局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