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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18-19486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17〕184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成文日期 ] 2018-03-2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18-19486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17〕184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成文日期 ] 2018-03-20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大足区“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文备〔2018〕204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7〕18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大足区“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涉企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的办理过程之中,不断扩大登记制度改革参与单位范围,进一步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以“数据的流转”代替“企业的跑办”,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服务全区经济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实施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三十三证合一”登记模式。“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实施的市场主体包括全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

(二)整合事项。在已实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企业统计证)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新增整合涉及14个部门28项涉企备案登记事项(详见附件1),其中前5项为市政府已明确新增整合事项,实现“三十三证合一”。

三、操作流程和要求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机制。沿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审核、一站办结、信息互认”的要求,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办理“多证合一”涉及事项。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对申请材料重复的,只需提交一份(次),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工商综合窗口将信息录入,纸质材料后台流转,并将采集的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推送至相关部门,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真正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多证合一”审批完成后,各部门根据业务规范分别做好本部门的资料存档工作,工商部门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二)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由工商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向社会公示,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或者数据接口等其他方式,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满足管理需要。同时建立大足区市场主体数据库,作为“多证合一”信息的主要数据来源,加强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力度,尽快实现登记、许可、审批、监管、信用系统与区市场主体数据库互联互通和及时更新,推动全区“多证合一”数据共享。

(三)做好新旧过渡衔接工作。从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信息。尚未换领的企业,在申请变更、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换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四)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加和充实工商登记窗口人员力量,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办成。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梳理办事指南和服务事项目录,推行“网上办、马上办、随地办、辅导办”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及相关应用,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办事成本,打造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足区“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卢勇任组长,副区长张贵先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详见附件2),共同推动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承担起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改革工作具体任务。

(二)加强协同推进。区工商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改革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备案流程,完善相关改革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相应的部门备案流程和提交材料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备案结果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并加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用,实现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深化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使市场主体普遍知晓“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内容、范围和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形成全社区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能合则合、能简则简”原则,对本次因安全、技术、权限等因素未纳入的其他证照事项,继续加强协调,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采取“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方式,稳妥有序扩大“多证合一”覆盖范围。

(六)加强督促检查。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全区经济发展大局考虑,及时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改革工作中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大足区纳入“三十三证合一”名录


2.大足区“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1


大足区纳入“三十三证合一”名录


一、已经整合的“五证合一”(共5项)

主管部门

序 号

项目名称

工商分局

1

营业执照

税务局

2

税务登记证

质监局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计局

4

企业统计证

人力社保局

5

社保登记证


二、全市统一的“十证合一”(共5项)

主管部门

序 号

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

1

企业印章备案通知书

重庆海关

2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市商委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

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表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三、大足区纳入的“多证合一”(共23项)

主管部门

序 号

项目名称

区经济

信息委

1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

2

企业技改投资备案

区交委

3

客货运分公司备案

4

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暂停、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注销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等相关手续办理

5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备案

6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暂停、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7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8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区商务局

9

酒类流通备案

1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区环保局

11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1000吨以下销售单位备案

主管部门

序 号

项目名称

区市政

园林局

12

城镇污水排水管网许可

区文化委

1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14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5

出版物出租备案

16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区卫生

计生委

17

对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备案

区林业局

18

在林区经营木材审批

19

在林区加工木材审批

区旅游局

20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21

市内出境游旅行社、境内和入境游旅行社在辖区设立分社备案

区食药监分局

2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2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附件2


大足区“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中心管理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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