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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14-19513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14〕2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4-06-04
[ 成文日期 ] 2014-04-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14-19513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14〕2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4-06-04
[ 成文日期 ] 2014-04-21
[ 有效性 ]

关于加强管制刀具制造、销售管理的通告

 

渝文备〔2014〕177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管制刀具制造、销售管理的通告

大足府发201421

为加强管制刀具制造、销售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管制刀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折叠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60度,刀身长度超过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60、刀身长度超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及陶瓷刀具等,均属管制刀具。

二、取得制造生产、工作需要管制刀具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必须201451日前辖区派出所填报《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说明送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部门备案。

三、取得销售生产、工作需要管制刀具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必须201451日前建立管制刀具购销登记制度,如实登记管制刀具购买、销售情况,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四、取得制造、销售生产、工作需要管制刀具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违反《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和履行购销登记制度的,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管制刀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五、取得制造、销售刀具(不含管制刀具)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超范围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予以没收,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非法制造、销售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4421

分送: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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