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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13-19464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13〕1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3-10-24
[ 成文日期 ] 2013-09-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13-19464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13〕1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3-10-24
[ 成文日期 ] 2013-09-22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大足区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文备〔2013〕228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

并联审批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3157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3911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足区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2

重庆市大足区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

并联审批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强化服务保障,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并联审批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区级审批权限内的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审批。需由2个或2个以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整合流程、服务前移,统一受理、抄告相关,搁置前置、同步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原则,在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完成。

(一)整合流程、服务前移。认真梳理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前置要件等关键元素,按照时间节点相近、技术审查优先的原则,把企业登记确定为“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注册”两个环节,把建设项目审批确定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方案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六个环节。

在立项审批和方案审查、设计审批等技术审批程序较为复杂的环节正式受理审批前,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初步编制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服务,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提高申请材料的一次性通过率,减少开工建设前期时间。预审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但纳入审批服务绩效管理,进一步增强审批职能部门的服务能力。

对于中央、市、区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开启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控制性要素基本确定后,可以按照规范要求先行开展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出具预审意见,待该环节其他审批要件完成后,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二)统一受理、抄告相关。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手续时,依法向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各环节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向其提交法定的全部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在当日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并把各部门需要的纸质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分发到各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各审批职能部门窗口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转办的通知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当场(或最迟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并反馈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汇总后对申请人做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决定。

(三)搁置前置、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搁置前置”的原则,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初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对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需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本部门应先行受理,提前开展基础性审查工作,在前置部门批复后,马上出具本部门审批决定。如果作出“不同意”的审批决定,需及时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并提出书面理由,由其反馈给申请人,并联审批程序终止;对需要现场勘查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勘查,并做好审批工作。

(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将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上传到并联审批系统,各审批部门窗口也要及时将环节内本部门的审批结果上传到并联审批系统,各部门审批工作人员可在并联审批系统内按照权限随时调用、存储、打印本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并据此存档,减少申请人负担。

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公示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程序复杂、涉及科室较多、申请材料重复的部门,要认真梳理部门内部审批流程,简化合并申请材料,明确行政审批科的牵头协调督办职能,优化部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承诺时限从正式受理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听证、公告公示、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和需上报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但牵头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各部门审批意见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反馈给牵头部门窗口,有关批准文件交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予以核发。有关部门不按时参与牵头部门组织的现场勘查和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经牵头部门和区行管办审核后,由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窗口补办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并联审批各个环节的关键(最终)审批部门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中区工商局是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两个环节的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是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区行管办指定部门为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牵头受理、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相关联合勘查等工作。

并联审批各个环节的其他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办理、回复、反馈和参加联合勘查、联席会议等工作。

区行管办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管理。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审批环节和部门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区行管办协调;区行管办难以协调的,提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并联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并联审批程序

并联审批程序主要归纳为两大类: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程序。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按照“一表制”的模式运行。凡进入中心的企业登记项目,按“企业名称核准、企业登记注册”2个环节办理。

1.企业名称核准环节(2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工商局。

审批部门及审批服务事项:

区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

其他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设立登记项目经营范围或需要确定):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审批程序: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收到企业核名申请后,即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审批前置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有关部门,各部门即时审查材料并作出同意受理决定或将补齐补正意见反馈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其汇总告知申请人。区工商局窗口和前置部门窗口审查申请材料合符,受理后同时按照法定职责和时限予以审批和核名,前置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后及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反馈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区工商局在接到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结果的当日完成名称核准并将前置部门审批结果和核名情况告知给申请人。

2.企业登记注册环节(2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工商局。

审批部门及审批服务事项:

区工商局:营业执照。

区公安局:印章准刻证。

区质监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区国税局:税务登记证。

区地税局:税务登记证。

审批程序:企业名称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在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填报“大足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并递交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所有申请材料,“大足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通过并联审批系统传送到区工商局、区公安局、区质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后自动生成部门需要的规范化表格,其他纸质材料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分送到有关部门窗口,各部门随即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把批准文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反馈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需要前一部门批准后才能批准的事项,待前一部门批准文件完成后立即完成审批。各部门有关批准文件交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其通知申请人并最迟在第2个工作日核发所有批准文件。

各部门在并联审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签字的纸质材料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汇总,并在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等批准文件时补签,然后分送有关部门窗口存档。

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程序结束。

(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按照“六段式”的模式运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方案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六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通过施行“六大环节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1.立项审批环节(3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审批部门及审批服务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企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区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区国土房管局:建设用地预审,区级审批权限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

审批程序:

1)前期咨询服务(申请人自由选择,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

申请人提出投资建设申请后,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对申请人开展前期咨询服务。

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初步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建议,书面告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报告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方式);通过初步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编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报告或备案(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方式)。

区国土房管局通过初步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含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区规划局初步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建议。

区环保局初步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区水务局初步审查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提出对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要求,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要求(报告书、报告表)。

对涉及国家安全、人防、文物、机场空域、电力设施、河道、取水许可、地震设防、占用林地、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在受理前期咨询服务申请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作同意且不参加并联审批;依法确需审批的,纳入有关环节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所有部门的前期咨询服务建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汇总书面告知申请人。

2)预审服务(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

申请人初步完成可研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报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文件的编制后,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提高申请材料的一次性通过率。

3)受理审批

申请人完成可研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报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文件的编制和备齐其他所有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并联审批窗口提交该环节审批项目需要的全部资料,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即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各部门即时审查材料并作出同意受理决定或将补齐补正意见反馈区发展改革委并联审批窗口,由其汇总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完成可研批复或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对企业投资备案制项目(或环评文件编制评审时间较长的项目),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审批环节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最迟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完成。

对企业投资备案制项目(或水保文件编制评审时间较长的项目),水务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项目作出水土保持初步意见,最迟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审查,不再纳入并联审批环节。

2.用地审批环节(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局。

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

区国土房管局:建设用地审批。

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林业局: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报批。

审批程序: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申请人按照要求向区国土房管局并联审批窗口提交该环节审批项目需要的全部资料,区国土房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即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规划、林业等部门,各部门即时审查材料并作出同意受理决定或将补齐补正意见反馈区国土房管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其汇总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规划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房管部门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向市上报申请用地全部材料(包括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申请材料);林业部门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林地审批或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征用林地全部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必须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在完成土地出让活动后,国土房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效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3.方案审批环节(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规划局。

审批部门及审批服务事项:

区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区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消防设计审查。

审批程序:

1)预审服务(申请人自由选择,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

申请人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后,可以申请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规划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提高申请材料的一次性通过率。

2)受理审批(7个工作日)

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区规划局并联审批窗口提交该环节审批项目需要的全部资料,区规划局窗口即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各部门即时审查材料并作出同意受理决定或将补齐补正意见反馈规划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其汇总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其他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有关审查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反馈给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完成方案设计审查上报区规委会,区规委会审查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把该环节所有审批文件核发给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安全、人防、文物、机场空域、电力设施、河道、取水许可、地震设防、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并联审批。

在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4.设计审批环节(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

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

区城乡建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区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区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区气象局: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

区民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区交委: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区水务局:二次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审批程序:

1)预审服务(申请人自由选择,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

申请人基本完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后,可以申请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提高申请材料的一次性通过率。

2)受理审批

申请人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后,按照要求向区城乡建委并联审批窗口提交该环节审批项目需要的全部资料,区城乡建委窗口即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即时审查材料并作出同意受理决定或将补齐补正意见反馈城乡建委并联审批窗口,由其汇总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其他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有关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并把该环节所有审批文件或证照核发给申请人。

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属于应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含建设单位退让部分)审查,要征求市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施工图规划复核。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直接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建。

5.施工许可环节(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

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

区城乡建委: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区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程序:

申请人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建后,按照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投标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区城乡建委并联审批窗口提交该环节审批项目需要的全部资料(包括有关规费缴纳凭据),区城乡建委窗口即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即时审查材料并作出同意受理决定或将补齐补正意见反馈城乡建委并联审批窗口,由其汇总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许可,并把该环节所有审批文件或证照核发给申请人。

申请人领取施工许可证后,进入施工程序。

6.竣工验收环节(5个工作日,在验收中提出整改的工程,整改期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

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

区城乡建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区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区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审批程序:

申请人可以在建设项目有关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申请有关审批部门单项验收,也可以在建设项目几个有关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申请联合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以及涉及水保设施、二次供水、地震设防、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等,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都在本环节进行。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属于应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含建设单位退让部分)的验收,要会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在本环节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五、并联审批要求

(一)制定配套制度。

区工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等各领域、各环节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并联审批的其他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配套制定企业设立登记、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项目范围、需要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商区行管办后于20139月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20139月底前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各牵头部门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牵头部门和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审批职能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牵头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所有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求审批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区行管办要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编印《大足区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指南》。

(三)统一召开联席会议。

对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疑难问题,可分别由牵头部门、区行管办或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的视为同意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区行管办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议定事项和承诺的办理时限执行。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是我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发展软环境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建成成渝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政府决定,成立大足区并联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督查室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审批项目和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区行管办和牵头部门、其他并联审批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并联审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并联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并联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周少政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陈廷剑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陈天明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苏一元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魏中武 区政府副区长

员:区府办、监察局、编办、督查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建委、交委、公安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卫生局、安监局、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消防支队、民防办、地震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行管办,谭胜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 陈、李明春、李安华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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