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司法局>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12-1950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1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2 |
[ 成文日期 ] | 2012-06-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12-1950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1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2 |
[ 成文日期 ] | 2012-06-20 |
[ 有效性 ] |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渝文备[2012]103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大足府发〔2012〕44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有关要求,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保教质量,现就加快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格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确保每个镇街至少有1所中心幼儿园或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学前二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85%;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90%;0—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指导网络基本建立,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日趋优化。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托。
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要求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选址条件、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置幼儿园(点),满足幼儿的入园需求。
(二)多措并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新增一批公办幼儿园。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布局调整,不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城镇社区以民办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并举发展社区幼儿园。农村以独立建制镇街中心幼儿园为重点,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同时在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依托现有村小、闲置村小和其他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村级幼儿园。在“十二五”期间,新建镇街中心幼儿园16所;改扩建镇街中心幼儿园11所、村级幼儿园19所。
2.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建园。城镇地区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新区开发过程中,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人口达3000—8000人的,规划建设3—8个班规模幼儿园;人口达8000—12000人的,规划建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人口达12000—16000人的,规划建设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人口达16000—24000人的,规划建设1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保障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小区建设方案前,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闲置和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进行清理整顿,恢复办园。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资金举办符合国家和地方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力度,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建立民办幼儿园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土地划拨、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鼓励和资助部分办园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面向大众,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社会办园,区财政将给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专项补助。
4.创新办园体制机制。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办园的体制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托幼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探索“名园引进”、“名园办分园”、“集团办园”等多种办园方式,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增强我区学前教育办园活力,形成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园体制机制。
(三)关爱贫困儿童,建立资助体系。
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保教费和生活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不因贫困而失学。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四)强化规范管理,提升办园水平。
1.加强准入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严格幼儿园审批。加强对幼儿园选址、办园资质、经费来源、普惠性服务定位等方面的审核,对达到办园条件且符合规划布局需要的予以登记并公示,颁发办园许可证。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加强幼儿园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严格幼儿园等级管理,定期年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2.强化保教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幼儿图书和玩具、教具的配备与选用指导;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和倡导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与园本教研活动,满足幼儿健康、全面发展的需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3.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教委备案并公示后实施。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办园成本监审及价格定期调整制度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落实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公安、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和镇街社区组织按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整治无证办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位。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1.完善教师编制与配备,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进行。按照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标准,落实公办园的编制人员,定期核定并及时补充。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配备保教人员,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多渠道扩大幼教师资来源。一是在师范院校新聘一批幼儿教师;鼓励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后从事学前教育。二是在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经专门培训后转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三是面向社会招考一批幼儿教师,经专门培训后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2.完善教师队伍培训体系,提高保教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体系,坚持“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健全区、镇街、幼儿园三级培训网络。三年内完成一轮全区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打造一批骨干园长和教师。
3.依法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与福利待遇。把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序列,建立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4.严格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园长教师上岗、聘任等环节的资格准入监管,建立非公办园长教师人才资源库,为聘用合格人员及人员有序流动提供保证。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坚持实行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教委,由教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学前教育问题,各部门、各街镇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来落实,制定优惠政策,为全面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办好镇街中心幼儿园,支持村办幼儿园(点),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农村学前教育的资源和覆盖面。城镇街道办事处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加强对辖区内各种学前教育机构治安、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社区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和早期教育活动指导,为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组织社区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动员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协助镇街落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拟定政策法规,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并组织实施,审批、监管、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园质量。
卫生部门负责拟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研究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
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标准,落实公办幼儿园的人员编制,建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和补充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并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核定幼儿园办学成本,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严格落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障和技术职务评聘政策。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规划和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
民政、公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幼儿园法人登记、消防、设施、校园安保、校车安全、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监管。
妇联组织牵头做好社区散居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科学的学前教育公益性宣传。
(二)强化经费投入。
区政府将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区级财政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监督考核。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本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相关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件:大足区公办幼儿园建设规划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 发展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