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20853T/2023-000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20853T/2023-000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2023年第一季度 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重庆市大足区2023年第一季度
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一、基本情况
2023年第一季度,全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3件(均为2022年立项,2023年办结)。初步拟定《2023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拟制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截至3月31日,我区共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1件,其中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7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
表一:2023年第一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承办单位 |
文件属性 |
1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2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3 |
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的通知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4 |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 工作实施意见 |
区残联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5 |
大足区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区文化旅游委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6 |
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小额信用贷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7 |
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创建 及管理办法 |
区科技局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表二:2023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暂定)
序号 |
名称 |
承办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占道、道路开挖、行道树移植管理的通知 |
区城市管理局 |
2月 |
2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 |
区水利局 |
3月 |
3 |
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
区医保局 |
3月 |
4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7月 |
二、存在的问题
(一)立项计划执行滞后。《2022年度拟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立项文件5件,4件延期、1件取消,均未按期完成。《2023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列入立项文件4件,3件已经逾期,至今未上报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
表三:2022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执行情况
序号 |
名称 |
承办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实际完成时间 |
问题 |
1 |
重庆市大足区残疾人创业 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
区残联 |
2022年12月 |
2023年3月 |
未按计划执行或未报请修订计划 |
2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区住房城乡 建委 |
2022年12月 |
2023年3月 | |
3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 |
区住房城乡 建委 |
2022年12月 |
2023年3月 | |
4 |
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 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2022年12月 |
2023年3月 | |
5 |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 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区民政局 |
2022年10月 |
取消 | |
6 |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区经济信息委 |
年初未纳入 |
2022年5月 | |
7 |
关于印发大足区加快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试行)的通知 |
区教委 |
年初未纳入 |
2022年8月 |
(二)规范性文件识别能力不强。2023年第一季度,区司法局对政府部门、镇街报送征求意见的64份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初步判断,其中7件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区司法局介入审查前均未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履行立项研究、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表四:2023年第一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情况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问题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占道、道路开挖、行道树移植管理的通知 |
区城市管理局 |
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
2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3 |
大足区支持商务领域发展扶持政策十一条 |
区商务委 | |
4 |
大足区支持制造业产业发展十二条政策 |
区经信委 | |
5 |
大足区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七条 |
区农业农村委 | |
6 |
大足区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 管理办法(试行) |
区卫生健康委 | |
7 |
大足石刻文创园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 管理办法(试行) |
大足石刻文创园 |
(三)公众参与不足。一是参与的方式单一,多数单位将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唯一方式,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综合运用不足,导致公众参与流于表面形式。二是参与的对象不足,部分单位在制定涉企文件时未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如《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意见》属于涉企文件,但未专门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三是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收到的公众意见反馈十分有限,2023年第一季度印发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无公众意见。综上说明,我区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存在不善于或不注重吸收公众参与的情况。
(四)合法性审查执行不严。一是“三级三审”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区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专业审、区政府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含法制审核人员、部门公职律师)部门审、区司法行政部门综合审”三级合法性审查未实现全覆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只有法律顾问意见或者部门审查意见其中一项的情况。二是部门内部和法律顾问审查的质量不高,部门内部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普遍未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建议,而在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后,仍发现部分文件大量存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和语言表述等方面的问题。三是合法性审查的时限保障不足,《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部分单位要求合法性审核机构次日甚至当日出具审查意见。
(五)备案审查管理平台使用推进缓慢。为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化管理应用,“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工作系统”增设了乡镇、区(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平台,要求乡镇和部门将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上传至备案审查平台,文件录入后在市政府官网集中展示。根据工作安排,区司法局于2月10日梳理出全区31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全区78个制定主体下发了系统账号和操作手册,并积极开展操作解答、格式规范调整指导等工作,要求相关制定机关于2月28日前完成上述文件录入。截至3月31日,各相关制定机关已完成了2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录入,但是部分单位仍未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区科技局尚有4份文件未入库,区经济信息委尚有2个文件未入库。
表五:部门规范性文件未入库情况
序号 |
文件名称 |
制定机关 |
问题 |
1 |
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 绩效激励办法 |
区科技局 |
未按规定将现行文件上传备案审查 |
2 |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
区科技局 | |
3 |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
区科技局 | |
4 |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
区科技局 | |
5 |
关于安排大足区烧结砖瓦企业 专项资金的通知 |
区经济信息委 | |
6 |
大足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奖励办法 |
区经济信息委 |
三、工作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2023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承办单位在严格履行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后,按时高质量完成本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
二是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能力。把规范性文件识别作为公文处理的必选项,业务科室起草文件时,应当认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并在文件报送审核、审签时予以注明,办公机构做好把关。对初步判断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7份文件,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并及时函告区司法局。
三是高度重视公众参与。在文件草案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环节,主动征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除采用政府官网征求意见外,尽可能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如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走访等,尤其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四是严格执行“三级三审”合法性审查。由法律顾问专业审,法律顾问参与调查研究、法律论证,并出具有效的法律意见书。由制定机关内部审,部门内设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公职律师)需对文件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综合审,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复核程序保障公平公正,复核内容保障合法规范。
五是加快推进备案审查管理平台使用。对31件存量部门规范文件实现全部录入,对新增规范性文件实施常态化管理,各制定机关以本单位名义新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印发后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录入备案审查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