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大足司发〔2024〕22号
各司法所、各调委会、相关科室:
现将《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2024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司发(2018)309号)的规定和重庆市司法局2023年12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案件等级分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原则。
(二)坚持分类补贴原则。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的案件为经大足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各基层调解组织和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结果明确、档案文书规范,且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大足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推选或聘任,并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员。
公职人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口头案件、书面案件两大类。
口头案件不分等级,书面案件分等级。书面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分为4个等级:简单纠纷、 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疑难纠纷。
简单纠纷。主要指案情简单,不需要调查取证、无激化转化趋势,经当场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纠纷。
一般纠纷。主要指事实清楚,涉案人数较少,涉及金额较小,调解时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且一次性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重大纠纷。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调解难度大、涉案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经多方调查取证、多次会诊协商,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人身损害赔偿金额50000元以上案情较复杂的纠纷;涉案金额在120000元以上案情较复杂的纠纷;
(2)镇街主要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转交的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纠纷;
(3)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复杂案件的。
疑难纠纷。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酝酿时间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上级领导有批示指示督办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经过反复多次取证协商调解且履行难度大的,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复杂疑难纠纷:
(1)纠纷当事人涉及2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在30万以上的案件;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案件。
(2)区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3)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的。
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上报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重大疑难案件结案后案件档案材料需附带信息或案例一并报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审核。
第七条 集团纠纷:纠纷原因类似,五个(含五个)以上的当事人与同一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案件。
第八条 调解案件卷宗材料要求。口头纠纷只登记《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他类纠纷均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月调解的纠纷要制作台账,并定期上报辖区相关单位。
第九条 调解成功且按标准制作卷宗的案件按以下标准补贴:口头案件纠纷补贴20元/件;简单纠纷案件补贴为40元/件;一般纠纷案件补贴为80元/件;重大纠纷案件案件补贴为200元/件;疑难纠纷案件补贴为400元/件。集团纠纷第一件按80元计算,其余案件按第一件补贴金额的30%计算,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单件案件全额补贴的20倍。案件补贴标准可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重调委)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根据当年调解经费情况按比例折算后发放。
第十条 同一案件在一个申报期内反复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多次做化解工作的,仍按一件案件计算补贴。
多个调解委员会(室)联合调解同一案件的,由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申报
调解案件办结后及时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纸质卷宗材料每季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该季度次月1-10日。
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辖区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向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报案件补贴。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和发放
初审,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调解档案及补贴等次、案件真实性、案件数量、案件质量进行初审。
复审,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按照规定对申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纪检监察可随机抽取报送的案件进行核查,凡发现有虚假案件的,退回全部案件档案。
回访,人民调解员、调委会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要采取电话、短信、现场等方式,按照调解案件的100%、50%、30%、10%比例,跟踪回访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群众满意度、当事人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填写回访记录录入全市调解工作管理系统归档。对存在“翻盘”、激化可能的重点案件要及时回访,重点跟踪掌握当事人是否拒绝履行、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产生新的纠纷等情况,加强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敦促引导。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要加强法定解纷途径指引,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表达和解决诉求、保障合法权益。对调解后又产生新矛盾的,符合条件的要再次引入调解程序。
司法所负责制作《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表》,补贴金额发放前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发放补贴款项。
经审核后的卷宗,补贴由各司法所代为发放,发放时领款人必须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表》上签字。
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的补贴直接在区司法局财务室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公示、发放、上报等程序同各司法所一致。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监督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区司法局还将定期组织督查科、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对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要求
1.使用司法部人民调解统一格式文书,填写内容正确,字迹清楚,档案整洁,装订有序。
2.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签名、捺印、印章规范,语言表述准确。
3.调解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要求
已经补贴的调解案件档案材料,司法所审查的案件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集中统一保管;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的档案材料由各派驻调解室集中统一保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5年)、长期(10年)。原则上口头案件和简单纠纷保管期限为5年,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疑难纠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纪律要求
1.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案多报(含拆分案由)、案件重报、截留补贴款。凡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区司法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交的司法机关处理。
3.审查、回访工作应当是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结案审批各司法所长必须亲自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司法所公章。
4.严禁将群体性案件拆分上报,符合一般、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标准的一律按要求进行审核发放,如发现违规套取人民调解案件专项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领取的经费,视情节轻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