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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20853T/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20853T/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有效性 ]

大足司函〔2026〕7号 关于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第03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D

公开

大足司函〔20267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关于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第039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晓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非公证继承流程的提案》(第03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区非公证继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经与非公证继承登记主办机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非公证继承登记”法律及政策依据

202111日《民法典》施行,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有职责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遗产分割等事宜,为后续登记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202110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明确要求首批试点城市(包括重庆)“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并针对证明材料确实难以获取的问题试行告知承诺制,从而打通了从法律原则到具体改革的政策通道。随后,为落实国家部署,2022610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3号),作为地方落实细则,明确了由遗产管理人与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作为申请主体、其他同顺序继承人仅需到场确认、15个工作日公告期等具体操作规范,正式将《民法典》的制度创新和国务院的改革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登记流程。

二、关于“村(居)委会证明”效力及审查能力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1595号),亲属关系证明虽被列入告知承诺范围,但并非唯一依据。在工作实践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引导申请人优先通过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或由公证、公安、民政、卫健等法定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只有在申请人已穷尽取证办法(如历史久远、档案遗失),难以提供上述材料时,才启动告知承诺制。

三、关于“强化审查与风险防控”及“完善告知承诺制配套约束机制”的具体措施

对于“登记机构成为风险承担者”问题,已建立了多维度的风险防火墙。一是落实遗产管理人制度。由遗产管理人及全体继承人负责梳理亲属关系、确认真实性,承担实质性审核的“第一道关”,登记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形式与实质性审查。二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确认并承诺。遗产管理人、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及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必须在登记窗口人员见证下,现场签署声明书,承诺“向登记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三是发布公告与异议征询。所有非公证继承登记,均需在“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人提出有效异议的,登记立即中止,利用社会监督发现隐瞒继承人等欺诈行为。根据市级文件要求,登记机构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承诺,未办结的立即终止办理,已办结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更正登记。

四、关于“引入专业第三方参与审查”

关于“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介入”的建议,区司法局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均认为具有借鉴意义,将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通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合作等方式,对疑难复杂的继承案件开展前置调查与法律意见出具工作,以弥补基层登记人员法律专业能力的不足。但现阶段仍应以遗产管理人制度和告知承诺制为主要方式,避免增加群众额外负担。

五、关于“取消强制性考核指标”

将“非公证继承占比”纳入营商环境考核,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总体要求,以及《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具体部署,为推进改革落地见效而设置的工作督导机制,同时该项指标纳入了市级层面的营商环境考核。主责单位将在严格落实市级考核要求的同时,坚持“便民”与“安全”并重原则,不搞“唯指标论”,确保登记质量。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尽管我们在推进此项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但委员提到的“基层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非婚生子女认定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清理证明材料,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登记窗口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重点提升对复杂亲属关系的审查判断能力;加大宣传引导,在办事大厅公示办事指南、发放宣传手册,明确告知群众公证继承与非公证继承的利弊及风险,让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选择最合适的继承登记方式。同时,我们将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打通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数据接口,对于申请人承诺的“死亡时间”“亲属关系”,争取通过信息共享进行比对核实。

此答复函已经邓民建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023-43780929

联 系 人:王星堯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6527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6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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