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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20853T/2022-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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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所、中心

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298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全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上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局保留的所有一般执法执勤车辆警车)和应急保障车辆;所称驾驶人员,是指驾驶或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的专兼职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机关科室(局)、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可按有关规定规范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车辆调配

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和信息装备财务保障科分工负责。

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信息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全局警务车辆资格证(以下简称警车准驾证)集中申请办理;统计、分析全局公务车辆使用信息,收集、登记、报告全局公务车辆运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公务车辆变更用途、报废申请;受理公务车辆违章违规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五条公务车辆分配坚持“优化运行、提升质效”原则规范配置使用。警务车辆优先分配给群众法治需求较为突出的司法所,适当向偏远地区司法所倾斜,并根据警务车辆使用情况和各司法所工作绩效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用车审批

第六条各科室(局)、中心、未配置公务车辆需要用车,提前重庆公车管理APP申请区内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由调度人安排车辆区外市内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审批,由调度人安排车辆;市外用车,需经要领导审批,由调度人安排车辆。

配置有公务车辆的司法所需要用车,提前一天重庆公车管理APP申请区内用车,司法负责人审批区外市内用车,由分管领导审批;市外用车,由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驾驶人员凭重庆公车管理APP推送信息出车,并及时完善重庆公车管理APP信息,不得私自出车;紧急情况需出车,应电话向相应审批人申请,归队后7日内在重庆公车管理APP补办车手续。

第八条  国家法定假日(含周末)和下班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提前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用车。同时,局办公室应及时将用车情况向驻区委政法委纪检组报备。

第四章用车规范

第九条  公务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车辆配备的设备、工具,不得无故损坏丢失;所有车辆进入全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安装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严禁私自拆卸,信息装备财务保障科派专人负责监管,形成记录,并在每季度警车驾驶人员学习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公务车辆明确专人驾驶,驾驶人应保持车况良好,及时进行车辆保养,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务车辆由驾驶提出维修意见,机关车辆管理人员或司法所长初审,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维修。确因特殊情况需到指定外其它地方维修车辆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未运行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停局机关公务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市民中心车库,司法所公务车辆原则上停放在所在镇街办公地址停车点,确保车辆停放合规安全。司法所公务车辆若因执行公务不能按时将车停放至所在镇街办公地址停车点的,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市民中心或科技馆停车库。节假日期间,除执法执勤用车,其余车辆一律封存停驶;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必须实行加油卡加油,做到“一车一卡”,即:一辆车固定一张加油卡;加油卡必须在对应石油公司开通,禁止购买非油类商品功能,并结合单位用车实际,开通指定加油品种、标号、加油区域等功能,实现以卡管车、以卡管人。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1500元,车辆每次加油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根据服务质量与承诺价格选择2家作为本单位定点维修厂家。公务车维修应履行审批程序,维修结算必须附详细清单,采取对公结算和公务卡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定期年检,在年检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公务车辆由信息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安排驾驶员办理车辆年检。年检的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手续由息装备财务保障科统一办理(购买)后提供给驾驶员。

第十五条局机关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3日内由信息装备财务科录入重庆公车管理APP司法所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3日内由司法所负责人录入重庆公车管理APP

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必须着装整洁,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和警车准驾证。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接打手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洗浴或娱乐场所及周围;严禁私自用车和私自转借他人用车。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在非紧急执法公务中,严禁使用警笛和警灯;严禁使用警车开道、清障;严禁驾驶警车参与非执法执勤活动。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在公务车辆行驶过程中,违驾驶被纪检监察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处罚的,所有责任自负,经局党委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目标考核管理实行一票否决,直至收回车辆使用权。

一年内被处理二次以上(含二次),由局信息装备财务保障科收回警车准驾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大足司发〔202113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大足司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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