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20853T/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2 |
[ 成文日期 ] | 2021-07-06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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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2 |
[ 成文日期 ] | 2021-07-0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关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文件
大足司发〔2021〕15号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关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
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16〕119号)和重庆市司法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区局决定,以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主要包括:(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主要包括:(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3.内部管理的情况
主要包括:(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3)依法纳税的情况;(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6)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7)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8)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4.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8)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未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的;(9)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律师执业表现的情况
主要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6.律师执业范围的情况
检查是否超出下列范围:(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7.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3)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5)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8)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9)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10)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1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1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1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1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1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19)泄露国家秘密。
(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
对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
主要包括:(1)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2)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的情况;(3)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4)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者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主要包括:(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3)指导和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3.内部管理的情况
主要包括:(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3)依法纳税的情况;(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5)管理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情况;(6)管理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7)业务档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8)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4.法律服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的组织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2)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3)擅自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4)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5)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6)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7)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8)故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9)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费,未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10)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的情况
主要包括:(1)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6.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范围的情况
检查是否超出下列范围:(1)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受聘担任法律顾问;(3)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行政复议;(5)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7.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而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提供法律服务;(2)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执业;(3)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4)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5)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6)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7)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8)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10)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11)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2)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1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1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1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1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18)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19)泄露国家秘密。
(三)公证管理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的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主要检查:(1)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2)业务管理制度;(3)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
3.公证质量的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1)办证程序;(2) 适用法律;(3)文书制作;(4)文书归档。
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2)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3)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4)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5)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4.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6)私自出具公证书;(7)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8)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9)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0)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司法鉴定管理
1.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
(1)各鉴定项目开展情况;(2)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情况;(3)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情况;(4)鉴定机构被投诉情况。(5)专兼职鉴定人数量;(6)鉴定人在岗在位情况;(7)鉴定人办理案件数量;(8)鉴定人被投诉情况。
2.机构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2)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3.机构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的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以及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
4.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未经登记的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采取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鉴定机构登记;(3)超出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执业;(4)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5)出借、出租或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6)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组织的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7)违法拒绝司法鉴定委托或不按规定承担司法鉴定援助;(8)违反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9)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10)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11)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12)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1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5. 鉴定人及机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检查遵守、执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1)崇尚法治,尊重科学;(2)服务大局,执业为民;(3)客观公正,探真求实;(4)严谨规范,讲求效率;(5)廉洁自律,诚信敬业;(6)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6.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采取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鉴定人登记;(3)超出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执业;(4)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5)出借、出租或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6)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组织的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7)违法拒绝司法鉴定委托或不按规定承担司法鉴定援助;(8)违反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9)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10)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1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12)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1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7.鉴定人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2)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法律援助管理
1.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主要检查:(1)案件的受理及指派制度;(3)案件的办理及跟踪制度;(3)案卷的回收及归档制度。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案件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指派、承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案件归档是否及时规范、受援人是否亲自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等。
3.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3)利用工作便利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6)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7)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4.法律援助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拒绝办理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2)未按照法定期限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3)收取受援人财物的;(4)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
5.法律援助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2)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不尽职责、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3)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4)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或者受援人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每次检查对象在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附件1)中随机抽取,抽取比率为50%;检查人员在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附件2)中抽取,共抽取3至4人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步骤
1.自查
2021年7月30日之前,请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报区局法治督察科。
2.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实施检查前二日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并于当天将抽中的检查对象及检查组工作人员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3.实施检查
2021年8月上旬,局检查组将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3)的抽查事项、抽查内容,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指标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在大足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进行了案件评查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4.情况通报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通报,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检查的目的是规范大足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检查事项和要求,并在本机构及所属法律服务人员中进行宣讲。
(二)各法律服务机构应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开展全面“体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被抽取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对于在自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找出“病因”,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2.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
名录库
3.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序号 |
检查对象名称 |
备注 |
1 |
双龙法律服务所 |
|
2 |
棠香法律服务所 |
|
3 |
龙水法律法服务所 |
|
4 |
邮亭法律服务所 |
|
5 |
万古法律服务所 |
|
6 |
三驱法律服务所 |
|
7 |
大众法律服务所 |
|
8 |
正言法律服务所 |
|
9 |
智凤法律服务所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16 |
|
|
17 |
|
|
18 |
|
|
19 |
|
|
20 |
|
|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杨 卫 |
区司法局局长 |
|
2 |
胡建伟 |
区司法局副局长 |
|
3 |
唐 莉 |
法治督察科科长 |
|
4 |
付廷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 |
|
5 |
李 敏 |
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
|
6 |
李红梅 |
律师工作管理科四级调研员 |
|
7 |
王 天 |
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科长 |
|
8 |
邢玉玲 |
行政复议科科长 |
|
9 |
|
|
|
10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
1.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
1.《律师法》; |
|
2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1.执业表现的情况; 2.执业范围的情况; |
1.《律师法》;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3号)。 |
|
3 |
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
1.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 |
|
4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检查 |
1.执业表现的情况; 2.执业范围的情况;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
|
5 |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
1.职业活动的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3.公证质量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公证法》;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
|
6 |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公证法》;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
|
8 |
司法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
1.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3.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
1.《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
|
9 |
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员执业监督检查 |
1.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2.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 3.法律援助质量的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
|
10 |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监督检查 |
1.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 2.法律援助质量的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
|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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