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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20853T/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20853T/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2021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2021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处罚日期

救济途径

1

司罚决〔20211

赵某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171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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