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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日期:2022-09-29


重庆市大足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草的《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拟于近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为充分征求意见,现将《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2022929―105日期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76号,邮编:402360电话:023-43767538 18723009006邮箱964909792@qq.com

附件:《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929

附件

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编外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全区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它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建立用工关系的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服务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直接聘用编外人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编外人员应限于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涉密、财务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编外人员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精干高效、先批后用、凡变必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人力社保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和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编外人员聘用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坚持“统分结合、分工负责”原则。编外人员聘用由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其中,区属医院、基层卫生院的编外人员聘用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向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使用编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履行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类别及配置、聘用、考核考评、工资福利、请假休假、辞职辞退等内容,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编外人员岗位分为三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辅助及协管类、公共服务类。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主要指卫生健康系统、教育系统及其它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具体分为四档:一档为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四档为具有员级或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行政辅助及协管类主要指辅警、行政事务人员、执法协管、社区矫正等人员。具体分为三档:一档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二档为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三档为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

公共服务类主要指综治巡逻、车辆驾驶、城市管理、行政大厅服务、学校保育保健等人员。具体分为二档:一档为从事特种车辆驾驶、公务车驾驶、行政大厅政务的岗位;第二档为从事综治巡逻、学校保育保健、会议服务、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安全保卫、市政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的岗位。

第四章 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 区属医院、基层卫生院根据医疗机构功能、任务与定位、实际开放病床数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进行核定。编外聘用人数应控制在可配备总人数减去在编人数的数量以内。具体标准如下:

1.公立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人员数量按最高不超过1:1.4进行配备;300张及以上床位的按最高不超过1:1.5进行配备。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应达到医院总人数的80%以上。

2.镇街卫生院人员数按户籍人口(或镇常住人口)的1.5‰—1.7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的标准配备,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5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药剂、检验、心电、B超、放射等专业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区教委下属学校及幼儿园以职教、普高、初中、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编制总数、在校学生总数为基准,按职教师生比1:16、普高师生比1:12.5、初中师生比1:13.5、小学师生比1:19、学前教育师生比(含保育员)1:10标准配备,根据应配人数减去在编人数之差核定编外人员指标。

第十三条 区公安局辅警人员根据《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711号)规定,按辖区户籍人口的万分之十五减去在编人数之差核定编外人员指标。

第十四条 司法、城市管理、交通、应急、林业、综合整治、铁路联防、禁毒等执法协管和专项工作,有上级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下限核定编外人员指标。

第十五条 公务车驾驶员按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核定所购公务车辆数量减去在编驾驶员之差核定编外人员指标。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范围之外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超过其编制数的10%,由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并结合原指标审批情况从严控制。基层社会治理网格指导员和专职网格员所需编外人员指标数量,由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大足基治联〔20222号)核定到区委政法委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清扫保洁、安全保卫、食堂服务、物业管理等常年性服务岗位;纳入城市管理的环卫、绿化、保洁、市政维护及设施养护等公共服务后勤工作岗位,一律实行服务外包(含市级部门文件指定要求进行劳务外包的事项)。服务外包须通过政府采购,且按低价中标方式购买服务。通过劳务外包的岗位,一律不予核定编外人员指标。

第十八条 全区编外人员指标实行总额控制。本办法重新核定指标后,原则上不再增加编外人员指标,因特殊情况或完成攻坚任务确需增加指标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先批后用,严禁未经审批用工。

第十九条 坚持“用工申报、实名备案”原则使用编外人员,各单位应在核定的指标内聘用编外人员并实名制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应填写《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备案汇总表》向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超过本办法核定指标的单位,应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按需消化人数的30%30%40%比例逐年削减到核定的指标内。由财政保障的单位,未达到规定消化比例的,暂缓安排或拨付编外人员资金,直至整改到位。

本办法实施后,凡单位年度净增加编制内人员的应当等额核减编外人员指标;因机构合并、职能职责调整的应相应核减原单位编外人员指标;因“一事一议”增加指标的,应填写《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聘用编外人员。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情况按“一变一报”原则进行备案,凡人员到岗或离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增减情况备案表》向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属医院、基层卫生院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专业技术类、行政辅助协管类岗位及公共服务岗位中不适宜采取服务外包的岗位应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公司由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确定。本办法出台之前聘用的编外人员,未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应按核定指标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岗位等基本条件。单位招聘编外人员时应加强政治审查,禁止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曾被开除公职或有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统一言行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单位明确,但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要求。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群体。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招聘编外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用工单位应制定招聘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劳务派遣公司方可在专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四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编外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专业技能、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价不含法定的福利待遇、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工作性补贴。医疗机构招聘的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工资指导价位自行确定工资待遇。

工资指导价位根据社平工资、物价水平、财政可支配财力等因素视情况适时调整。

本办法实施后,凡因工作需要或有上级明文规定需超过本工资指导价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所从事工作的任务量、技术含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在工资指导价位内确定编外人员的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编外人员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指导价位,有上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机构招聘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定的指标限额内可由用工单位自行考核发放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委政法委、大足石刻研究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科技馆的编外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预算,其余单位的编外人员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编外人员聘用情况检查,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或超计划使用编外人员的;

(二)未经劳务派遣直接聘用编外人员的;

(三)超出本办法工资指导价总额发放工资、奖金的;

(四)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或其他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条件的人员;

(五)以编外聘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空饷”的;

(六)应当劳务外包而未外包的;

(七)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和未按时拨付合同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变相使用专项经费发放编外人员薪酬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管理。由区财政提供经费保障但机构编制人事关系管辖权不在区内的单位编外人员,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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