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0-005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8-10 |
[ 成文日期 ] | 2018-01-1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0-005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8-10 |
[ 成文日期 ] | 2018-01-15 |
[ 有效性 ] |
特殊病种退休鉴定流程及资料
一、文件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市劳动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
二、区县劳鉴办职责
1、负责管理本区县病鉴申报工作;
2、负责通知本区县病鉴人员参加体检及结论的公布;
3、负责本区县病鉴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4、负责本区县开展病鉴方面法规及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
5、承担本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系统治疗后或医疗期终结时,能提供有效的经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5年及以上者方可受理(征地转非人员需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5年及以上)。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病退鉴定申请资料直接交区人力社保局退管科审核,在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统一上报市社保局劳鉴办,由市劳鉴办负责鉴定具体实施工作。目前实行每月上旬申报,下旬面检的鉴定模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病鉴申请所需资料
(一)本人自愿参加病鉴的《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或《重庆市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上门服务鉴定申请书》;
(二)《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三)《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五)本人患病或受伤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病史资料需加盖医院的鲜章和骑缝章;
(六)精神病、癫痫病患者需出具其居住的社区对病情、病史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社区鲜章;
(七)上门服务鉴定申请人需提供近期5寸全身照片3张(正面、左右侧位各1张)。
附件1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等文件精神,我自愿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签名、指纹):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
上门服务鉴定申请书
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不能参加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集中鉴定,特申请上门服务鉴定。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告 知 书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本着依法、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负责具体经办全市职工(含个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的鉴定(以下简称病鉴)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需要被鉴定人的配合、理解和支持,为此,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请被鉴定人在了解后签字认可。
一、申请病鉴是公民的自愿民事行为,病鉴依据《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渝府发〔2002〕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进行评定。鉴定结论将会出现下列四种情况:1、未丧失劳动能力;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才符合因病退休条件,《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二、被鉴定人应提供就诊医院盖有鲜章、骑缝章的有效病历(精神病类、癫痫病类还需提供3年以上病史资料和社区居委会对发病史的证明)。并且所提供的资料应自行备份,市社会保险局收取的资料建档后一律不予退还、复印。被鉴定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风险由被鉴定人承担;
三、对于先天性疾病或在工作前发生的残疾(如先天性痴呆、小儿麻痹症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鉴定范畴;
四、病鉴工作采取相对集中、就近异地鉴定的方式,若被鉴定人的伤病情较重,不便参与集中鉴定的,可申请鉴定专家出诊,核实伤病情符合出诊相关规定后,由鉴定专家上门鉴定;
五、鉴定工作时间紧、程序多,请伤病情较重的被鉴定人一定要在家属陪同下前往;
六、被鉴定人鉴定前要休息好,鉴定当日不需要空腹,鉴定前无须停药,以免发生不良后果,更不能自行服用危及生命的药品(如升压药等),前往途中请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若由此引起的意外由被鉴定人自行负责;
七、鉴定专家要求被鉴定人做特检,请予配合,否则会影响鉴定结论,若被鉴定人有检查禁忌症,请告诉鉴定专家(如肺大泡、严重哮喘等疾病);
八、鉴定专家告诉被鉴定人目前病情须立即就医的,请遵医嘱执行,以免发生意外;
九、根据市物价局渝价〔2011〕330号文件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每人次400元、渝价〔2002〕261号文件和渝价〔2004〕143号文件因病退休(职)体格检查费每人次80元。谁申请谁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若需做特殊检查,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
十、鉴定结论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