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劳动保障
[ 索引号 ] 1150011179072968x9/2020-005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成文日期 ] 2017-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9072968x9/2020-005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成文日期 ] 2017-07-0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须知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风险提示〗以下劳动争议属于终局裁决:

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带薪年休假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四、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六、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